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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讼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4:49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正以惊以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中国人的日子中。而从法令的视点看,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显着滞后。从开始的域名抢注,到现在的网上著作权侵权、网上欺诈、黑客歹意进犯等,互联网法令问题已触及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许多法令范畴,而且还会有许多案子很快诉诸法院,那么怎么学习国外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操作?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关于:网络侵权讼统辖。欢迎阅览!
网络侵权诉讼统辖
一、传统统辖理论和网络统辖新理论
(一)传统统辖理论
传统的司法统辖理论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毅力为根底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子的统辖是这么规矩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二)网络侵权案子的统辖新理论
网络侵权案子与一般侵权案子比较,既有共性,又有必定的差异。一方面,网络侵权案子要考虑网络空间有前述特性,另一方面,网络仅仅一种东西、手法或新的方法,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共同。在统辖问题上,也应考虑上述思路,做到共性和特性的共同。针对网络的特性,在网络案子的统辖问题上发作了一些新的理论:
1, 新主权理论。该理论以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遵守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矩,ISP之间以技能手法,协议方法来协谐和共同各自的规矩。网络成员的抵触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处理并由ISP来履行判定。新主权理论以为在网络空间中正构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规范和规矩,彻底脱离于政府而具有自治的权力,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统辖当然也被否定。
关于上述观念,听讼网小编以为:网络办理的非中心化的特色的确表现为对网络办理的困难。网络集电视、播送、电影、报刊等媒体于一身,是真实的“多媒体”,别的,网络与其他职业结合能发作新的职业,如网络与传统的旅行社合办网上旅行频道,等等。由此发作的穿插职业和新式职业在界定和办理大将呈现加大的空地,导致传统的行政办理的无能为力。但另一方面,办理的困难并不等于无法办理和能够彻底放任不管,网络空间的客观性的特色通知咱们,网络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它不能脱离于社会而独立存在。网络办理的非中心化不能否定传统的价值规范和规矩,网络空间不能游离于国家、政府之外而不受束缚。故听讼网小编以为新主权理论是不切实践的,由此推出的否定法院统辖的观念当然也不能成立。
2, 统辖相对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统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极洲相同,应以此范畴内树立不同于传统规矩的新的统辖准则。任何国家和区域都能够统辖并将其法令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法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能够操控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法相习惯。在网络空间内发作胶葛的当事人能够经过网络的联络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定也能够经过网络手法予以履行。统辖相对论和新主权理论类似,也过火夸张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度,社会开展要求网络客观、有序,依托技能处理网络统辖问题,仅是少量技能抢先国家所欢迎的,而不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因而,听讼网小编也不附和统辖相对论。
3, 网址作为新的统辖根底论。此理论以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方位是能够确认的,且在必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ISP地点的统辖区域, 是比较充沛的相关要素。因而,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统辖根底。网址能否作为新的统辖根底,这将在本文后续部分评论,在此仅提出听讼网小编的定见———网址不能作为统辖根底但可作为确认侵权行为地的一种参阅。
4, 撤销侵权行为地作为辨认要素的理论。该理论以为,网络侵权案子中侵权行为地的确认性很弱。假如就扩展一国主权规模的视点来考虑,将网络中的行为直接解说进已有的规矩是能够的,这是各国尤其是技能强国乐意采纳的作法,但必然形成世界司法统辖权的抵触,不利于案子的处理,也不利于树立世界司法次序。就世界社会司法次序的维护来看,应撤销侵权行为地这一辨认要素,而仅应以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地及可履行的案子标的地点地来确认一国直接的世界司法统辖权。就国内司法统辖权来看,网络侵权案子更应如此。
听讼网小编不赞成此种观念,网络侵权案子虽然在侵权行为地的确认上比较杂乱,但不能说无法确认,侵权行为地是侵权案子中侵权行为的发作地或成果地,是侵权案子的重要特征,应当作为统辖的根底。
5, 技能优先统辖论。这一观念首要指在国内的统辖中,因为网络开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开展显着快于其他地方,象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一些区域ISP、ICP会集,网络技能比较发达,有才干处理有关的技能问题,因而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区域的公民法院优先统辖网络侵权案子。该理论在网络初期开展中可能有便利审理、加速进步审判水平的长处,但从根本上看是不利于网络的进一步开展的,一起也有失公平、公平,相同不足取。综上所述,有关网络统辖的新理论并不能处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传统的统辖理论的根底并未不坚定。
二、网络案子侵权行为地的剖析及应当留意的问题
网络侵权案子的特色,使传统司法统辖权的根底受到了冲击,这是否意味着该理论在网络侵权案子中已无法适用了?听讼网小编以为传统统辖理论虽囿于其发作的时代背景但其理论精华在网络案子中仍具有生命力,仅仅在适用中需求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加以考虑。剖析我国民诉法关于侵权案子的统辖规矩,其间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较简单了解和适用,关键在于对侵权行为地的了解,上述几个案子也均偏重于此。依照民诉法若干定见的解说,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发作地。下面是剖析网络案子侵权行为地的几个需求留意的问题:
1, 侵权行为应当差异活跃触摸和消沉触摸两种状况。活跃触摸是指把侵权信息发送到别人网址上由之读取的状况;消沉触摸是指将侵权信息放于网站之上任人读取的行为。该行为能够是上传、发电子邮件等,关于活跃触摸案子的统辖知道比较共同, 发送信息的地点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统辖权。关于消沉触摸则知道纷歧。听讼网小编以为,消沉触摸与活跃触摸状况不同,假如原告在诉讼地点地以“消沉触摸” 的方法拜访被告有侵权内容的网址,法院不能以此确认对案子享有统辖权。法院如把消沉触摸作为最低极限触摸的规范来受理,必然会形成网络上任何网址的地点地都能够作为统辖地,当事人能够恣意挑选法院———他只要在某地上网即可。因而,这种确认显然是不合适的。
2 ,仅存在交互性网址不能确认统辖。将上述的消沉触摸再进一步分类,可分为依托被迫网站的触摸和依托交互性网站的触摸。被迫网站只将信息放在网站上,只能被阅读,象事例1的被告网址。交互性网站则更杂乱,能够完成进一步的交互动作,象事例2、事例3中的被告网址那样,交互行为包含挂号注册、邮寄列表、链接留言等。从某种含义讲,交互性网址是活跃触摸和消沉触摸的结合。
关于被迫网站,与上述消沉触摸的定见共同,拜访者地点地的法院无法取得统辖权。关于交互性网站,定见不太共同,前述的事例2、事例3别离代表了2种不同的观念,但较首要的和较新的观念是事例3所提出的仅有交互网址不能确认统辖的观念。听讼网小编也附和这一准则,交互网址只能作为统辖的参阅,因为触及交互网址的行为各不相同,性质千差万别,应差异各类案子的具体状况别离加以考虑。别的,因为一些案子的侵权行为是在交互网站的根底上还别离增加了实践触摸(指非网络触摸的状况)的行为或网络触摸的行为,使得判别侵权行为愈加困难。故不该混为一谈。
3, 正确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确认统辖的根底。在事例4中,侵权行为是网址仿制的行为仍是内容上传的行为,成为确认案子统辖的分水岭。网络侵权统辖问题上,正确了解网络中经常呈现的“仿制”、“暂时仿制”、“超文本链接”、“订阅邮寄列表”等行为的性质,对正确把握侵权行为地然后确认统辖权有着极其重要的含义。上述行为在确认上有必定的难度,甚至有一些是理论界长时间争辩的问题,这更需法官依据案情仔细剖析,公平地确认统辖地。
三、原告住所地能否成为网络侵权案子的统辖根底
如前所述,很多的网络案子统辖新理论并不能真实处理实践问题,而依托对侵权行为的剖析来处理,也的确有必定的难度,难以确认共同适用的规范。那么,能否找到一种更便利、更习惯网络新形势的统辖根底呢?听讼网小编以为能够考虑将原告地点地作为网络侵权案子统辖地。其原因有三:
1,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统辖准则来看,我国确认的一般地域统辖的准则为“原告就被告”,该准则的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必定的问题。实践上,“原告就被告”准则是大陆法系较早树立的一项统辖准则,但随着一些新类型的案子如知识产权案子、网络案子的鼓起,其便于诉讼的意图往往不能得到完成,反而导致原通知权无法得到确保,被告逍遥法外的成果。权力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力疲于奔命,有时更得运用“诉讼技巧”,想方设法地拉上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才干达挑选法院统辖的意图,这有违于统辖准则的初衷。统辖准则的根底应当是在便利诉讼和更好的保证当事人权力等诸方面找到一个杰出的平衡点。因而在法令一日千里的今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统辖准则。
2, 从网络的特性看,因为侵权行为经过网络来施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展,被告经过其侵权行为危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成果往往在原告地点地最为严峻。一起,因为网络的可交互性,被告能够比传统的侵权行为更便利地指向原告地点地。被告的商业行为企图进入原告地点地,危害原告权力,能够标明其乐意承受原告地点地法院的统辖,或许说被告是能够预见被原告地点地法院统辖的成果的。这些观念在美国一些判例中已有适用。听讼网小编以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能够考虑将原告地点地作为网络侵权案子统辖地。
3, 从案子的涉外要素考虑,网络的全球性不可避免地使侵权案子触及国外被告,为便于国内原告的诉讼,维护国家的主权,更好地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住所地法院应当有权统辖。涉外网络案子的统辖问题是比较杂乱的,它与国内司法统辖权既有联络又有差异。世界上对涉外民事案子的统辖准则首要有以下四种;
(1)属人统辖准则;(2)属地统辖准则;(3)协议统辖准则;(4)专属统辖。此外,处理统辖权抵触的还有世界公约,包含双方和多边条约。关于涉外民事案子行使统辖权,是维护我国主权、维护我国及我国公民合法权力的重要措施。实践中,各国均依据国内立法和世界惯例,提出愈加有利于维护主权的统辖权准则,我国已有准则包含:(1)被告在境内寓居的;(2)诉讼标的物坐落国内;(3)国内原告对国外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4)国内发作的危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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