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9:27
在实践社会中,咱们了解到在合同中是能够约好定金,而作为债款的一种保证,也能够约好违约金,为保证合同职责的正常实行。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是否能够?违约后又该怎样补偿呢?期望共享的内容对咱们有所协助。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怎样处理
在合同中只约好定金或许只约好违约金时,当一方违约时,补偿相对简略,只需求一方补偿即可。当然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时分,也是能够的,其时假如有一方违约时其补偿计划就较杂乱一点。当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依据相应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进行补偿。
(一)当事人只约好违约金或定金时
定金是债款的一种担保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好的,为保证合同的实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给的必定金钱。债款人实行债款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回收定金,或许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关于在合同中能否一起约好定金和违约金这个问题,假如当事人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挑选其一。假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丢失的,能够要求添加;定金不足以补偿丢失的,能够要求补偿丢失。
(二)合同中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我国法令是排挤违约金职责和定金条款的并用的。我国担保法也有相似规则。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履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则一般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其功用在担保债款的完成,催促当事人活跃实行合同。但依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约好的债款,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职责方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当违约职责。因而,假如合同中既约好了违约金职责,又约好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用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到达补偿非违约方丢失的效果。假如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越因违约所形成的实践丢失,这就加剧了对违约方的赏罚,可能使非违约方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令排挤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职责和定金罚则中挑选一种要求违约方承当。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令知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期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令服务。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怎样处理
在合同中只约好定金或许只约好违约金时,当一方违约时,补偿相对简略,只需求一方补偿即可。当然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时分,也是能够的,其时假如有一方违约时其补偿计划就较杂乱一点。当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依据相应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进行补偿。
(一)当事人只约好违约金或定金时
定金是债款的一种担保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好的,为保证合同的实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给的必定金钱。债款人实行债款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回收定金,或许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关于在合同中能否一起约好定金和违约金这个问题,假如当事人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挑选其一。假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丢失的,能够要求添加;定金不足以补偿丢失的,能够要求补偿丢失。
(二)合同中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依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我国法令是排挤违约金职责和定金条款的并用的。我国担保法也有相似规则。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履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则一般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归于担保物权的领域,其功用在担保债款的完成,催促当事人活跃实行合同。但依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约好的债款,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职责方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当违约职责。因而,假如合同中既约好了违约金职责,又约好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用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到达补偿非违约方丢失的效果。假如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越因违约所形成的实践丢失,这就加剧了对违约方的赏罚,可能使非违约方不当得利。所以,我国法令排挤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职责和定金罚则中挑选一种要求违约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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