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诉陈某某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7:38
 案情
    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某,男,农人。
    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3日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限为2001年10月15日至2002年10月15日(含训练期)。合同的特约条款中约好:合同期满可依据两边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优先与被告续签。合同还对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劳作报酬、劳作纪律等事项进行了约好。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原告未对被告进行劳作保险。合同期满后,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被告仍在原告处从事劳作。
    2002年2月28日,被告在劳作中挂彩,伤后在秭归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57天,被告在住院期间开支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原告已全额付出,一起原告按每天10元的规范付出了被告工伤补贴570元,另原、被告洽谈,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护理费按每天10元核算,被告没有付出。2002年5月28日,秭归县劳作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残程度为六级。被告不服鉴定结论,要求复核。2002年10月16日秭归县劳作鉴定委员会复核后仍鉴定被告为六级伤残。被告对此成果仍不服,并依法向宜昌市劳作鉴定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
    2002年12月28日,宜昌市劳作鉴定委员会保持了秭归县劳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被告受伤前12个月在原告处月平均薪酬为341元。2003年2月15日,原、被告对被告因工挂彩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洽谈,两边商定:从2003年2月15日起免除劳作联系;由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归纳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住院生活费等,算计20000元(包干),并定于2003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收效后,两边停止任何联系,互不承当对对方的任何责任。因被告不赞同20000元的包干费用,两边终究未能达成协议。
    2003年3月12日,被告向秭归县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恳求判定。该委员会于2003年4月4日作出秭劳仲字〔2003〕第02号判定书,判定:1、被恳求人(原告)在本判定书收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付出恳求人(被告)工伤待遇算计58768元。其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74元;(2)一次性伤残抚恤金53196元;(3)住院膳食补助费228元;(4)住院护理费570元。2、恳求人的其他恳求,本委予以驳回。3、两边停止劳作联系、工伤保险联系。
    原告对该判定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述,以为:被告因工挂彩事实,原告理应承当被告的伤残补助费、住院膳食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但对伤残抚恤金不能一次性付出。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伤残抚恤金及两边停止劳作联系不契合湖北省劳作厅《关于遵循劳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有关问题的定见》第5条的规则,该判定也未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恳求人民法院吊销秭归县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的判定;两边持续实行合同,由原告按月付出被告的有关伤残待遇。诉讼中,被告仍在原告处作业,被告要求与原告停止劳作联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两边所签劳作合同期限已满,没有持续签定劳作合同。事实上,被告受伤后与原告进行洽谈时,两边都赞同停止劳作联系,仅因被告不赞同一次性付出补偿金2万元的处理才未能达成协议。被告至此才向秭归县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恳求判定,阐明原、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现已停止。秭归县劳作争议判定委员会判定由原告补偿被告各项费用并一次性付出和停止两边的劳作联系、工伤保险联系契合法令和政策规则,恳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持,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未续签劳作合同,被告仍在原告单位从事劳作,与原告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被告在从事劳作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依法应当享用有关待遇。两边劳作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作合同,被告要求与原告停止劳作联系,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原、被告对秭归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被告工伤待遇的项目及数额均表明无异议,被告自愿一次性收取伤残抚恤金,秭归县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伤残抚恤金,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原告要求法院吊销秭劳仲字〔2003〕第02号判定,判定原告持续与被告实行劳作合同,由原告按月付出被告有关伤残待遇,本院不予支撑。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劳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湖北省劳作厅《关于遵循劳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有关问题的定见》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则,于2003年6月26日判定如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