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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缴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2:47
 为便利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力,承当诉讼职责,进步诉讼功率,保证司法公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令、司法解释的规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规则交纳案子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担负的勘验费、判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第二十一条 一审案子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子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请求的,按主动撤回申述或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能够依照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缓交、减交或许免交。请求缓交、减交或许免交,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依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案子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担负,两边都有职责的由两边分管,撤诉案子,由原告担负,但折半收取。驳回申述的案子,由原告担负。经调停达成协议的案子,由两边当事人洽谈担负,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议。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决议当事人两边应担负的金额。请求履行费和履行中实践开销的费用由被请求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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