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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成立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7:52

大多数国家的一起确保在建立上有以下特色:
1.数人须就同一债款人的同一债款作保; 但无须就该债款的悉数而为确保。
2. 数人无须依同一法律行为而为确保, 只需数人就同一债款之同一部分为确保即可。
3.一起确保人之一人的确保职责, 不因其他确保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此特色在依单个法律行为建立之一起确保时尤为显着, 即便某个或某几个单个确保合同是在其确保人误信该无效确保合同有用而缔结的, 其效能也不受该无效确保合同效能的影响, 除非他们在合同中明示以已存在的每个确保人均负职责为条件。在数人以同一法律行为建立之一起确保, 若其间一人之确保无效, 除可以为此数确保人一起以每个人担任为条件而确保外, 其他确保依然有用。这与某些国家以为确保人为多人的确保债款是数个债款之堆叠的理论相符。即便认一起确保人有分管权的, 因为分管权是建立在各确保人互相均应对同一债款担任的基础上, 因而在行使分管权前, 也可以为一起确保人负连带职责。依照法理, 法律行为一部无效, 若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能, 其他部分仍为有用。而数确保人一起作保, 可作“一起以每个担任为条件而为确保”之解说的, 实属稀有; [8]一起, 债务人之所以要求有数人作保, 是为了增加对其债务的担保力, 若以为一确保无效, 其他确保亦无效, 明显与债务人利益冲突, 有悖债务人建立一起确保之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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