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3:37摘 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刑法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片面方面的现行规则下手,分析该罪片面方面现行规则所存在的缺乏,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及司法主张,以期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维护机制。
关键词:侵略商业秘密罪 常识产权 成心 过错
21世纪是常识经济时代,跟着常识经济的鼓起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开展,与常识密切联系的常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效果日益增大。作为常识产权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商业秘密,尽管归于常识产权系统中的一个新式范畴,可是,跟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重以及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的不断凸现,商业秘密已逐步成为国内、世界市场竞争的焦点。与此同时, 商业秘密也日益成为违法违法分子重视的目标, 包含侵略商业秘密罪在内的侵略常识产权违法已成为联合国规则的17类跨国违法中最为严峻的违法之一。[1]因而,世界各国遍及重视运用刑法手法来维护商业秘密。就我国而言,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作业起步较晚,直至1997年修订经过的刑法典,才在吸收单行刑法、隶属刑法和其他法令、法规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了侵略商业秘密罪,首开立法先河。但自新刑法公布以来,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片面构成要件却存在较大争议,这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正确确定和处理,阻碍了刑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保证功用的正常发挥。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片面构成要件作一讨论。
一、侵略商业秘密罪片面方面争议述评
在我国,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片面方面,即本罪的罪行方式,实践中存在不同知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本罪的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2]第二种观念以为:“刑法罗列的四种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中,除第一种只能由成心构成外,其他的均可由成心或过错构成。”[3]第三种观念以为:“直接侵略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只能由成心构成,以侵略商业秘密论的行为片面方面可所以成心或过错。”[4]依据刑法第219条第二款的规则:“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运用或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略商业秘密论。”笔者以为,本罪的罪行方式除成心外, 在本款中也包含疏忽大意过错,由于刑法第219条所说的应知,是对行为人负有应知责任的表达,行为人应知而不知道,除了从过错视点来了解,别无其他罪行可以契合。从逻辑意义上讲,应知自身现已隐含了实践上不知的意思,因而,所谓“应知且知”却因“过于自信的过错”而侵略商业秘密则不应该包含在“应知”景象中,若“应知且知”就没有必要用应知来表达了,故在应知的情况下,只能是疏忽大意过错。只要这样,才干契合刑法“以处分成心违法为准则,以处分过错违法为破例”的刑事责任承当准则。因而,笔者较为附和上述第三种观念,即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片面方面既可所以成心,也可所以过错,其成心包含直接成心也包含直接成心,而过错则只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可是,这仅仅从实然视点对现行法令实践规则的承认,并不代表从应然的视点来看也应如此。申言之,笔者以为, 从应然的视点来看,很有必要对我国侵略商业秘密罪片面方面的实然规则进行深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