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遇能成为“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3:27《工伤保险条例》对六级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是,当该员工没有得到悉数待遇就病故之后,这些待遇能否成为“遗产”?下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相关内容,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案情简介: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修建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遇能成为“遗产”吗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修建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匠。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2007年12月,陈某及其家族与该修建公司达到《工伤事故了断协议书》,公司补偿陈某3.5万元。
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部分恳求裁定,恳求承认其与该修建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同年9月,裁定部分承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
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3月底,陈某被认定为六级伤残。2009年5月13日,陈某再次恳求裁定,要求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裁定部分审理期间,陈某一起向地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吊销协议书。裁定部分遂间断了案子的审理。
2009年9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吊销了协议书。该修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陈某因病逝世。
2010年2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持一审原判。2010年3月,陈某的爱人和两个女儿恳求康复裁定,并恳求承继陈某依法应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焦点:
陈某生前应当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其爱人和两个女儿是否能够承继?
三、事例剖析:
在案子评论中,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陈某虽已逝世,但其生前应当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该修建公司承当。
其主要理由是:从时刻上看,2009年3月劳作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该修建公司就应当依法付出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未付出,是由于两边后参加诉讼。
另一种定见以为,由于陈某现已逝世,其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也随之消亡,而工伤保险待遇是陈某生前的民事权力,其爱人和两个女儿不能承继,本案应当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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