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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0:21
法令对股权转让的约束
这是股权转让约束中最为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类,也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效能冲击最为显着的一类。所谓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约束。以我国公司企业法令为蓝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则,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首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关闭性约束。这是对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则:虽然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自在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只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约束性规则,典型地预示着有限职责公司(相似英美法系的关闭公司或许私募公司)的关闭特性,并成为有限职责公司与其它公司形状、尤其是股份公司形状相差异的首要特征之一。有限职责公司正是凭着对股权转让的这一约束办法,来满意那些寻求关闭运营的出资者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严密出资者组合的公司,往往对此非常垂青。这是有限职责公司形状具有宽广适用空间的首要原因地点。因而,凡有违关闭性约束的股权转让,不只公司能够回绝名义替换,而且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亦难以获得法令的支撑。
2、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则: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该条款来源于台湾地区公司法。台湾公司法第163条第2项规则:“发起人之股份非于公司建立登记一年后,不得转让”。③与台湾地区比较,内地公司法对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明显更为严厉。综观其它各国公司法令,简直皆无对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规则,此类约束是否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呢?支撑派学者所供给的理由不外乎:发起人乃公司最重要的股东,对公司负有很重的建立职责,任其股权不加时刻约束的转让,将影响公司的健全与诺言,并给发起人使用建立公司投机钻营、不妥搬运出资危险供给了便当。反对派学者则认为: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约束,使发起人股东与其它股东遭到不同等待遇,与股份公司股份自在转让的经济特性相违背,而且还使得本来有实力的出资者因忧虑此类约束而不肯全额出资,使出资商场遭到影响。本文更倾向于反对派所提出的观念,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时刻约束,的确无实践的含义,这从有限职责公司建立时的原始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需遭到时刻约束的做法中即可得到印证。正因而类约束并不具有可取性,故在处理此类股权转让胶葛时,能够相对宽松地答应此类股权的预定转让,至少应供认发起人于约束期内转让股权的债务效能,只需发起人股权于约束期内不进行实践的物权处置转让,即应保护此类转让协议的法令效能。
3、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则,无非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任职便当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阔出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违背此类约束的股权转让协议,多认定为无效。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7条、第227条规则:董事、监事在任职其间不得转让其1/2以上的股份,超越1/2时,董事、监事当然解任。④这样的规则,明显没有正面否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法令效能,反之,却以任职解聘为其法令的结果。本文认为,对此类约束下的预定股权转让,即以解聘职务为条件的股权转让,相同应供认其法令的效能,不该一概无效。
4、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令主体。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则:“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相似约束为世界各国公司法令遍及选用,其底子价值在于保护公司本钱的真实性。与此同类的约束,还包含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典当权的标的。公司承受自我股票典当,存在公司受让自己股份的危险,由于公司一旦行使典当权时,即有或许获得自己的股份,故相同应予约束。在其它国家的公司法令中,与此相似的约束还有子公司获取母公司股份的约束、相关公司彼此持股的约束等。究其法理,皆与保护公司本钱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凡有违此类禁止性约束规则的股权转让协议,无疑应属无效。
5、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
这首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约束。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则:国家股虽可转让,但需经相应的批阅。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20条规则: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之日起收效。司法实践中,遍及将未经批阅的国家股以及外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协议,认定为无效。
6、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进行。第140条也规则:“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作转让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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