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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9:11
陈女士与李某为同居联系,2001年1月生育儿子,后两人分手,并经法院判定儿子由陈女士抚育,李某每月付出300元抚育费。2006年,陈女士以儿子名义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添加抚育费,经法院调停,两边达成协议李某每月付出抚育费400元至儿子独立日子时止。
后来到了儿子读书年纪,李某不愿付出儿子教育费,陈女士又申述至法院要求李返还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间代垫支的儿子的医疗费、教育费。法院审理支撑了陈女士的恳求,判定上述费用由李、陈各承当一半。判后,李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后中院判定保持原判。
日子、教育需求可要求添加抚育费
官表明,本事例中存在三次诉讼,每次诉讼均为当事人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力,保证本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第一次诉讼处理了儿子的抚育权以及每月抚育费的问题。第2次诉讼表现为添加抚育费胶葛。因为物价上涨及日子水平的进步,每月300元的抚育费现已不足以付出儿子的日子所需,法令赋予被抚育人向爸爸妈妈提申述讼要求添加抚育费的权力,但因为被抚育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故陈女士可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8条规则:“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因而,陈女士代儿子提起的添加抚育费诉讼于法有据,可被法院支撑。
第三次诉讼是因为李某不付出儿子进入学龄阶段发生的教育费用及日常医疗费,该部分费用也是爸爸妈妈应当承当的抚育费用之一,依据上述《定见》,陈女士相同能够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申述孩子父亲要求其付出一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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