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6:15世贸组织规则的最惠国待遇准则包含:
(1)货物交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交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议》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则了成员之间应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交易时互相不能搞轻视,巨细成员要一律平等,只需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用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货物交易最惠国待遇准则首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榜首,进出口关税。第二,对进出口自身征收的任何方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方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第四,对进出口的世界支授予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世界付出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办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价时评价的规范、程序、办法均应在一切成员间一律平等。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一切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必定时间内规则特定的信息发表要求或阐明。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出售税、由当地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出售、购买、供给、运送、分销等方面的法令、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质量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送或贮藏或零售途径的要求,对产品的特别包装及运用的约束等。
(2)服务交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交易总协议》第2条规则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供给者方面,各成员应该当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供给者相同的待遇。
鉴于服务交易开展的水平良莠不齐,《服务交易总协议》答应少量成员在2005年曾经,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办法,但要将这些办法列入一个破例清单。这些办法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撤销。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准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一切成员间施行。
(3)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则为其成员有必要遍及恪守的一般责任和基本准则。其第4条规则,在知识产权维护方面,某一成员供给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当即无条件地给予整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用平等的待遇,而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施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