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8:51
案情
原告吴引生经过被告邓在强的介绍,认识了一外县女子赖先香,在对其基本状况一窍不通下与赖先香挂号成婚,婚后十天,新娘借回娘家之机出走,石沉大海。
另查明,原告为成婚,给付新娘彩礼3.8万元,此款交由被告邓在强转交,被告取得婚介费3500元,且原告与新娘成婚时签定一份《两边婚事协议》,该协议约好:二月初订亲,订亲金额38000元,男方先付订金19000元,自订亲之日起,女方赖先香到男方吴引生家中,剩下19000元,到办完成婚手续后,男方悉数付清。假如办完成婚证手续后,男方没有付清剩下19000元,解除婚约,已收定金不退。假如一年内女方赖先香不肯到男方吴引生家,由中间人邓在强担任交还悉数的订亲金额38000元,被告邓在强以中间人的身份在此《协议》上签了名。
现原告吴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骗婚,给其形成38000元丢失为由,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38000元。
不合
在案子的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针对该款规则,收效裁判以为本案中新郎与新娘签定的婚姻生意合同类似于主合同,婚姻生意是法令所制止的,即类似于主合同是无效的。婚姻生意无效,则原、被告之间签定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依据此判别,所以水到渠成地需求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侵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接着引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内部按职责的50%区分也就成为了必定——判定被告邓在强返还原告吴引生订亲38000的50%,计币19000元。
第二种观念以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则“当事人对由民事联系发生的债务,在不违反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的状况下,以担保法规则的方法担保的,能够确定为有用”。该观念者以为生意婚姻是民事联系,该民事联系发生的债务,能够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用,须满意为担保设定的债务合法,该债务不违反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但也有人以为生意婚姻无效,故依据生意婚姻发生的债务也不合法,这种说法是正确,但这时的债务人是新娘,债务人是新郎,假如新娘忧虑拿不到婚礼金38000元,而要求第三人为其供给担保,则这种担保因为债务不具有合法性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本案的状况是,新郎现已付出了38000元成为债务人,债务人新娘负有不以成婚为意图欺诈金钱和在新郎家日子一年以上的二项责任,本案被告对债务人新郎上述二项债务供给了担保。应当以为为债务建立担保自身有用,但担保合同是否有用,还需看担保合同自身内容是否违反了法令规则。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也包含离婚自在,原、被告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好新娘要在原告家中日子一年以上,违反了离婚自在的准则,是对人身权的约束,该担保无效,但被告担保新娘不足以成婚为欺诈金钱这一行为,并不违反法令的基赋性规则,应该确定有用。同一份担保合同,存在部分条款有用,部分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则“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能,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管析
笔者以为要精确处理本案,关键是怎么了解原告吴引生与新娘之间的《两边婚事协议》。为了清楚的剖析本案的法令结果,现分下面几部分对协议剖析。
(一)《两边婚事协议》的分化
该协议含有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新郎与新娘之间婚礼协议,当事人为原告吴引生(新郎)与新娘赖先香,该部分内容为:新娘、新郎、二月初订亲,订亲金额38000元,男方先付订金19000元,自订亲之日起,新娘到新郎家中,剩下19000元到办完成婚证手续后男方悉数付清。该部分约走了新郎、新娘之间的权利责任,给付婚礼的时刻。
原告吴引生经过被告邓在强的介绍,认识了一外县女子赖先香,在对其基本状况一窍不通下与赖先香挂号成婚,婚后十天,新娘借回娘家之机出走,石沉大海。
另查明,原告为成婚,给付新娘彩礼3.8万元,此款交由被告邓在强转交,被告取得婚介费3500元,且原告与新娘成婚时签定一份《两边婚事协议》,该协议约好:二月初订亲,订亲金额38000元,男方先付订金19000元,自订亲之日起,女方赖先香到男方吴引生家中,剩下19000元,到办完成婚手续后,男方悉数付清。假如办完成婚证手续后,男方没有付清剩下19000元,解除婚约,已收定金不退。假如一年内女方赖先香不肯到男方吴引生家,由中间人邓在强担任交还悉数的订亲金额38000元,被告邓在强以中间人的身份在此《协议》上签了名。
现原告吴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骗婚,给其形成38000元丢失为由,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38000元。
不合
在案子的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针对该款规则,收效裁判以为本案中新郎与新娘签定的婚姻生意合同类似于主合同,婚姻生意是法令所制止的,即类似于主合同是无效的。婚姻生意无效,则原、被告之间签定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依据此判别,所以水到渠成地需求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侵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接着引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内部按职责的50%区分也就成为了必定——判定被告邓在强返还原告吴引生订亲38000的50%,计币19000元。
第二种观念以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则“当事人对由民事联系发生的债务,在不违反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的状况下,以担保法规则的方法担保的,能够确定为有用”。该观念者以为生意婚姻是民事联系,该民事联系发生的债务,能够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用,须满意为担保设定的债务合法,该债务不违反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但也有人以为生意婚姻无效,故依据生意婚姻发生的债务也不合法,这种说法是正确,但这时的债务人是新娘,债务人是新郎,假如新娘忧虑拿不到婚礼金38000元,而要求第三人为其供给担保,则这种担保因为债务不具有合法性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本案的状况是,新郎现已付出了38000元成为债务人,债务人新娘负有不以成婚为意图欺诈金钱和在新郎家日子一年以上的二项责任,本案被告对债务人新郎上述二项债务供给了担保。应当以为为债务建立担保自身有用,但担保合同是否有用,还需看担保合同自身内容是否违反了法令规则。婚姻自在包含成婚自在,也包含离婚自在,原、被告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好新娘要在原告家中日子一年以上,违反了离婚自在的准则,是对人身权的约束,该担保无效,但被告担保新娘不足以成婚为欺诈金钱这一行为,并不违反法令的基赋性规则,应该确定有用。同一份担保合同,存在部分条款有用,部分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则“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能,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管析
笔者以为要精确处理本案,关键是怎么了解原告吴引生与新娘之间的《两边婚事协议》。为了清楚的剖析本案的法令结果,现分下面几部分对协议剖析。
(一)《两边婚事协议》的分化
该协议含有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新郎与新娘之间婚礼协议,当事人为原告吴引生(新郎)与新娘赖先香,该部分内容为:新娘、新郎、二月初订亲,订亲金额38000元,男方先付订金19000元,自订亲之日起,新娘到新郎家中,剩下19000元到办完成婚证手续后男方悉数付清。该部分约走了新郎、新娘之间的权利责任,给付婚礼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