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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1:16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集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四十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 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侦办"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按照法令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署理人"是指被署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解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署理人"是指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 (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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