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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1:37
刘某是新洲人,上一年5月,她在某寿险新洲支公司购买一份人寿稳妥,稳妥期30年,稳妥额15万元,约好一年内非意外损伤导致身故,稳妥公司付稳妥金15万元。本年3月,刘某不小心失足坠入举水河溺亡,警方查询定论为意外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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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刘某老公张某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被拒。今日7月,他向新洲法院申述。
某寿险新洲支公司拒赔理由有三:刘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从小患有严峻智障及癫痫病,无劳动能力,不具有缔结稳妥合同主体资格,故稳妥合同无效;刘某投保时隐秘了患有严峻智障及精神疾病,稳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当职责;稳妥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刘某进行了提示阐明,刘某现已阅览了解稳妥条款。
此外,张某系精神病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了解,刘某还在和平人寿稳妥公司及其另一寿险公司各投保一份人身稳妥。这两家公司也因样理由拒赔。
【法律知识】
法院判稳妥公司赔付15万
法院以为,稳妥公司以为刘某存在三级智障,但又称刘某现已阅览并了解稳妥条款、产品阐明和投保提示书等内容,由此可以为稳妥公司应知刘某在投保时无语言障碍,能表明实在意思,而三级智障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稳妥人以为有解除合同的事由,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超越30日不行使而消除。张某请求理赔前,稳妥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故确定稳妥合同有用。
刘某投保时是否隐秘病况?法院以为,稳妥公司供给的预制填充式格局文书,投保人是被迫的,过后不可能了解相关内容。按相关规定,缔结合一起,稳妥人就稳妥标的或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的,此案中,稳妥公司是否现已问询、提示责任,无有用依据证明。
关于张某患有精神病问题,法院以为,无依据证明张某在诉讼阶段仍患有精神病。
最终,法院判定,某寿险公司新洲支公司给付张某15万元稳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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