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8:22
关于毒品违法来说是我们都知道的一种违法行为,在法令上会遭到严峻的冲击。可是关于许多的毒品违法分子在违法之后有挑选自首的人,关于这种状况自首一般都会进行重新判罚,可是需求进行自首的确认。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毒品违法一般自首是怎样确认的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则,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方法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方法的自首
一般方法的自首,是指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的自首,即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景象。建立一般方法的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这是一般方法的自首建立的前提条件,其中心是着重违法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操控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违法分子在主动投案今后,有必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是一般方法自首建立的必要条件。
所谓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中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主动投案的违法分子归于一起违法人,应按照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的具体状况,对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关于主犯,不只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的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包含其作为集团违法的首要分子的各种违法事实,或许其作为首要施行犯的违法事实,并且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一起违法事实;关于从犯、胁从犯,则除了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在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外,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不然,均不能认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认为自首。当然,关于供述后作辩解或许作必要的批改的,不能认为是翻供。
上述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建立一般方法的自首。
特别方法的自首
特别方法的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许余罪自首。它是指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行为。建立特别方法的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自首人有必要是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正在服刑的罪犯。
2、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所谓自己的其他罪过,是指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正在服刑的罪犯自己所施行但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指出,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也有必要契合供述的主动性、真实性和彻底性。上述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建立特别的自首。
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在法令下能够进行减轻处分,可是需求通过确认之后才干确认是不是归于自首的情节。关于自首的确认也需求考究必定的方法,才干在法令上契合相关的规则。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毒品违法一般自首是怎样确认的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则,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方法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方法的自首
一般方法的自首,是指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的自首,即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景象。建立一般方法的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主动投案。这是一般方法的自首建立的前提条件,其中心是着重违法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而没有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供认自己施行了违法,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操控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违法分子在主动投案今后,有必要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这是一般方法自首建立的必要条件。
所谓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归于数罪,应当要求其照实供述悉数数罪的罪过。可是,假如只供述了数罪中的部分违法,只能对所照实供述的部分违法作自首处理;而关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违法分子的隐秘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假如主动投案的违法分子归于一起违法人,应按照其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的具体状况,对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关于主犯,不只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的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包含其作为集团违法的首要分子的各种违法事实,或许其作为首要施行犯的违法事实,并且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一起违法事实;关于从犯、胁从犯,则除了要求其照实供述自己在一起违法中的违法事实外,还要求其照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不然,均不能认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认为自首。当然,关于供述后作辩解或许作必要的批改的,不能认为是翻供。
上述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建立一般方法的自首。
特别方法的自首
特别方法的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许余罪自首。它是指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行为。建立特别方法的自首,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自首人有必要是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正在服刑的罪犯。
2、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所谓自己的其他罪过,是指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正在服刑的罪犯自己所施行但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指出,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也有必要契合供述的主动性、真实性和彻底性。上述两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建立特别的自首。
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在法令下能够进行减轻处分,可是需求通过确认之后才干确认是不是归于自首的情节。关于自首的确认也需求考究必定的方法,才干在法令上契合相关的规则。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