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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6:57
【量刑】量刑主张的效能
量刑主张作为一种“主张”,对法院的量刑并无约束力,法院没有职责按查看院的主张量刑,但量刑主张仍具有以下效能:
1.发动量刑程序
法院的审判权作为一项被迫的权利,并不能主动地行使,只有当查看院将刑事案子申述至法院后,法院才干发动审判程序。与申述权在实体内容上分为定权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相适应,法院的审判程序也可分为科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前者处理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构成何罪的问题,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从而处理对被告人判处何种惩罚的问题。假如查看院没有向法院求刑,法院就不能发动量刑程序;假如查看院向法院提出了量刑主张,法院在确定被告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就有必要发动量刑程序。有些国家的庭审没有设置独自的量刑程序,并非其不具有量刑程序,只不过该程序与科罪程序合二为一算了。
2.限制量刑裁判
这种限制首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限制量刑权的规模,法院只能就查看院所申述并提出量刑主张的被告人和罪过判处惩罚,而不能对别的的人和事判处惩罚。二是提示法院审慎量刑,限制其自在裁量权。尽管量刑主张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当查看院以为法院量刑裁判不其时,则有权提出抗诉。可见,量刑主张是以日后有或许提出抗诉为后台的。三是在断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有必要对量刑主张作出回应,即有必要对被告判处必定的惩罚,并充分阐明理由;假如法院没有采用查看院的量刑主张,则应对不采用的理由作出详细阐明。
3.清晰证明职责
查看院将被告人诉至法院并提出量刑主张后,就对自己所主张的内容负证明职责,假如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就要承当量刑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撑和采用的晦气结果。
4.预设监督标尺
量刑主张反映了查看院对量刑的预期。查看院无论是作为案子的申述者仍是审判的监督者,当法院对案子作出量刑裁判后,天然要将法院所量的惩罚与自己原先的预期进行比照衡量,看看法院裁判与自己预期存在多大的距离,是法院的裁判不恰当仍是自己的主张不恰当,抑或二者都有不尽恰当之处,并从而决议是否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提出抗诉。因而,量刑主张为查看院在日后展开量刑监督预设了一根标尺或曰“参照系”。尽管预设的这根标尺不必定精确,但它毕竟为判后的量刑监督预设了一个根据。可见,量刑主张不只“链接”法院的量刑裁判,并且“链接”查看院的量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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