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可作交强险免赔事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8:10
[案情]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驭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确定,黄某财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过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补偿规模外的其他补偿款,稳妥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闯祸,属免责为由而回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规模的补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被告某稳妥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规模的补偿款。
[不合] 在合议该案时,存在二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尽管黄某财驾驭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可是,其系醉酒驾车闯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规矩,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景象下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稳妥公司只承当垫支抢救费用的职责,且垫支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而,被告某稳妥公司拒赔交强险限额补偿是契合法律规矩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矩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尽管规矩,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景象下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稳妥公司只承当垫支抢救费用的职责,但并未规矩醉酒驾车闯祸致人逝世可作为稳妥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为此,被告某稳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补偿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矩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1条规矩,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由此可见,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为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系受害人成心形成的,而本案原告妻子是由黄某财驾车撞死,非受害人成心形成的;该法令第22条规矩的景象中第(一)项即醉酒驾车的状况尽管与本案现实相符,但从该条第2款看,稳妥公司仅对财产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从国家拟定该法令的原意看,主要是为除本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供给经济上的救助途径;其次,从该法令的规矩看,其是为机动车形成的危害稳妥而非为驾驭员稳妥。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视点动身,为使受害人的危害能以快速有用的方法得到补偿,应当是该法令拟定的初衷。因而,被告某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给予赔付。(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黄建明 肖远辉)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驭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确定,黄某财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过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补偿规模外的其他补偿款,稳妥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闯祸,属免责为由而回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规模的补偿款。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申述,要求判令被告某稳妥公司赔付交强险限额规模的补偿款。
[不合] 在合议该案时,存在二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尽管黄某财驾驭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可是,其系醉酒驾车闯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规矩,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景象下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稳妥公司只承当垫支抢救费用的职责,且垫支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而,被告某稳妥公司拒赔交强险限额补偿是契合法律规矩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矩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2条尽管规矩,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醉酒景象下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稳妥公司只承当垫支抢救费用的职责,但并未规矩醉酒驾车闯祸致人逝世可作为稳妥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为此,被告某稳妥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补偿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矩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1条规矩,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由此可见,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为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系受害人成心形成的,而本案原告妻子是由黄某财驾车撞死,非受害人成心形成的;该法令第22条规矩的景象中第(一)项即醉酒驾车的状况尽管与本案现实相符,但从该条第2款看,稳妥公司仅对财产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从国家拟定该法令的原意看,主要是为除本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供给经济上的救助途径;其次,从该法令的规矩看,其是为机动车形成的危害稳妥而非为驾驭员稳妥。从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的视点动身,为使受害人的危害能以快速有用的方法得到补偿,应当是该法令拟定的初衷。因而,被告某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给予赔付。(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黄建明 肖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