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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3:54
【内容摘要】:在铁路旅客运送合同中,当铁路旅客人身、产业权益遭到危害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二条的规则,受害人能够挑选要求承运人承当侵权补偿职责,也能够挑选要求承运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当受害人挑选要求承运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时,在曩昔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限额补偿准则予以处理。在铁路旅客人身危害限额补偿准则明文废止后的今日,当受害人挑选违约之诉申述到法院时,法院适用的法令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构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成心、重大差错构成的在外。”该规则对确已进站上车并在运送中的旅客发作的危害补偿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对那些现已检票进站,还未上车或现已抵达结尾、已下车还未出站的旅客,且危害是因为旅客本身的原因(非疾病原因)构成的人身危害,审判实践中适用法令起来便有很大困惑,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则予以补偿,看似有法令依据,但对承运人来讲是不公正的,以本身的原因不予补偿或减轻承运人的补偿职责,因为限额补偿准则的完结,有的便以为在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中不能适用差错相抵,而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则全额补偿。因而,在适用法令时是否能够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减轻补偿职责人的危害补偿职责,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旨在结合事例谈点个人观点。
【关键词】: 铁路旅客 违约补偿 研讨
在旅客运送合同中,当铁路旅客人身、产业权益遭到危害后,受害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二条的规则,挑选要求承运人承当违约职责或侵权职责,当受害人挑选侵权之诉时,因为侵权职责的理论与法令规则都比较齐备,处理起来,不管是现实的承认,仍是法令的适用都比较简单简单。但假如当事人挑选违约之诉,在曩昔实施限额补偿准则的情况下,处理起来,难度也不大。2013年1月1日起,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补偿限额明文废止后,因为曩昔的法令规则如合同法等均是依据限额补偿准则下所发作,规则都比较笼统和准则,因而,当审理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受害人挑选违约之诉时,在法令适用上是否能够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减轻补偿职责人的危害补偿职责,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都争议不断。本文旨在结合事例谈点个人观点。
一、铁路旅客运送合同与铁路旅客
铁路旅客运送合同是铁路企业作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缔结的清晰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职责联系的协议。合同一经建立,承运人便有职责依据运送合同运用运载工具(火车),将旅客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完成地理上的位移。旅客便有必要依据运送合同向承运人支授予服务等价的运费。因而,咱们通常讲铁路运送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火车票既是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表现形式,一同也是铁路旅客运送合同建立的标志。当承运人向旅客付出客票时,铁路旅客运送合同建立。但应当留意的是该合同并未一同收效,而是旅客在进站通过检票时起收效。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前,旅客是能够自在转让客票的,但在当今实名制记名客票的情况下客票是不能转让的。承运人按票面规则将旅客运送到到站,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实行结束。
铁路旅客作为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的主体,它包含持有用搭车凭据搭车的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则免费搭车和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别的,经铁路运送企业赞同,依据铁路货品运送合同,随车护卫货品的人,也视为铁路旅客。运送中的铁路旅客,为旅客经检票进站至抵达行程结尾出站时止。即铁路旅客运送的运送期间为旅客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
二、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的归责准则
1、限额补偿准则的存与废
限额补偿,是指在铁路运送过程中旅客发作事端构成人身危害时,铁路运送企业应担任补偿的最高数额。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补偿在曩昔一个时期以来一向沿袭限额补偿准则,其法令依据源自199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铁路运送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该解说第11条第三款规则:“对人身伤亡补偿职责规模适用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1994年9月1日今后发作的旅客伤亡的补偿职责规模适用国务院同意的《铁路旅客运送危害补偿规则》。”《铁路旅客运送危害补偿规则》第5条规则:“铁路运送企业按照本规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补偿职责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丢失的补偿职责限额为人民币800元。”2007年国务院发布《铁路交通事端应急救援和查询处理法令》,第33条规则“事端构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丢失的,铁路运送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补偿职责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旅客自带行李丢失的补偿职责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将最高补偿数额提高到17.2万元,其间含2万元保险金 .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铁路运送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作旅客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送企业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则,承认铁路运送企业是否承当职责及职责的巨细;补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送企业承当侵权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侵权职责的法令规则,承认铁路运送企业是否承当补偿职责及职责的巨细。”旅客人身遭到损伤后挑选违约之诉的,承当违约职责的法令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则。合同法这些条款首要阐明除非旅客是本身健康原因或是成心、重大差错的景象下构成的人身危害,承运人铁路运送企业才免于承当违约职责,并没有阐明承运人适用最高限额补偿。该条还有个等字,也就是说除了适用合同法上述条款外,还适用合同法的其他规则。合同法榜首百三十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给对方构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构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同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构成的丢失。”所以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还应当适用全面补偿的准则。
别的,从该《解说》第6条和第8条等条款的规则,能够清楚的看出,铁路运送企业承当的补偿职责,是按“悉数丢失”的百分比核算,而不是最高限额补偿。 因而,为全面完结铁路旅客运送人身危害限额补偿职责准则打下了根底。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的第(四)(五)条明文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第二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端应急救援和查询处理法令》第三十三条关于铁路运送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补偿职责限额的相关规则,一同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损伤强制保险法令》。 和《铁路旅客运送危害补偿规则》。
2、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归责准则的多样性
依据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则,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为严厉职责,即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人身损伤承当的是无差错职责。只需不是旅客的健康原因构成的或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或重大差错构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值得留意的是这一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则是不彻底共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因为受害人本身的原因构成,铁路运送企业不承当补偿职责。可见合同法的规则多了健康二字,限制更为严厉。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则海上旅客运送的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危害违约补偿承当的是差错职责,只要因承运人的差错构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才负补偿职责。可见,海上旅客运送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职责较铁路运送承运人的违约补偿职责要轻,其建立的职责准则为差错职责准则(注)正是因为旅客运送合同危害违约补偿归责准则的多样性,当限额补偿准则彻底被废止而又没有新的法令作出进一步清晰规则时,人们对法令的了解和适用有时便会莫衷一是。
三、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职责的法令适用
铁路旅客的人身遭到损伤后,当受害人挑选违约之诉申述到法院时,法院适用的法令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则:“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构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成心、重大差错构成的在外。”该规则对确已进站上车并在运送中的旅客发作的危害补偿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对那些现已检票进站,还未上车或现已抵达结尾、已下车还未出站的旅客,且危害是因为旅客本身的原因(非疾病原因)构成的人身危害,审判实践中适用法令起来便有很大困惑,按合同法第302条规则予以补偿,看似有法令依据,但对承运人来讲是不公正的,以本身的原因不予补偿或减轻承运人的补偿职责,因为限额补偿准则的完结,有的便以为在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中不能适用差错相抵,而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则全额补偿。
如襄阳铁路运送法院审理的一同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案,案情很简单: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月24日在网上购买了宜昌东至昆明的K1261次客票。2013年2月11日,原告张某某与其老公黄某某在宜昌东站换乘K1261次列车时,检票进站后,在乘坐通往站台的电梯时,于电梯的上方快到站台时跌倒,构成右股骨胫骨折,张某某老公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将原告张某某从宜昌东站的出站口抬出,并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进行治疗,经确诊,张某某右股骨胫骨折,住院治疗31天。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某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8 000元,误工日为365天。2013年10月15日原告张某某以违约之诉诉诸法院,恳求判令被告武汉铁路局补偿各项丢失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原告张某某持网上购买的有用车票搭车,与被告武汉铁路局之间构成铁路旅客运送合同联系。原告张某某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作人身危害,被告武汉铁路局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原告张某某在车站受伤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奉告被告并作出客运记载;也未报警承认遭到危害的现实和原因,违背了铁路旅客运送合同中旅客应尽的职责。且原告张某某也没有供给有用依据证明其危害现实是被告办理、服务上的瑕疵所形成的,故应由原告张某某承当举证不能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送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则,判定被告武汉铁路局补偿原告张某某悉数丢失额的百分之四十,合计人民币48726元。原告张某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以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则全额补偿。后来经中院二审,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
该事例便引申出了这样一个法令适用问题,无差错职责准则下的违约补偿能否适用差错相抵。所谓差错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或许危害成果的扩展具有差错时,依法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危害补偿职责,然后公正合理地分配危害补偿职责的一种准则。即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侵权人能够被侵权人的差错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职责,削减危害补偿的数额。差错相抵准则在以差错职责为归责准则的一般侵权范畴里适用,现在现已没有任何争议,并且有法令的明文规则。如侵权职责法规则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则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可是能否适用于以无差错职责为归责准则的特别侵权范畴和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职责,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是长期存在争议的,自己以为在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职责中是能够适用差错相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送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构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能够证明危害是受害人成心构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榜首百三十一条规则: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别离承当各自应负的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送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作旅客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送企业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则,承认铁路运送企业是否承当职责及职责的巨细;补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送企业承当侵权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侵权职责的法令规则,承认铁路运送企业是否承当补偿职责及职责的巨细。 很显然,在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补偿中,不管受害人挑选侵权之诉仍是违约之诉,都是能够适用差错相抵的。
该事例就是适用了差错相抵这一准则,因该受害人没有依据证明其危害现实是被告办理、服务上的瑕疵所形成的,其危害是在正常运转的电梯上跌倒所形成的,归于对危害的发作具有差错。故法院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减轻被告的补偿职责是正确的,也是有法令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送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作旅客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送企业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则,承认铁路运送企业是否承当职责及职责的巨细;该规则虽然没有差错相抵、减轻补偿等字句,但已十分清晰的要求按照合同法等规则,承认铁路运送企业是否承当职责及职责的巨细。因而,自己以为在审理铁路旅客人身危害违约补偿职责案子时,法令适用上是能够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减轻补偿职责人的危害补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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