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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债务有什么样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3:23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产业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可是,夫妻对债款的分管有约好的,并不能发生预期的作用。除通过债权人的赞同,夫妻对一起债款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婚姻法规则,夫妻两边能够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产业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相同,夫妻也能够约好两边的一起债款由个人承当,此是两边当事人的自在意思表明,该约好也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可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由于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如无特别约好,夫妻产业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一起债款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债款的转让得经债权人赞同”的民法精力,不经债权人赞同,债款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动其性质,不然将会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夫妻之间离婚时对产业的切割,只能对互相内部有用,不能向外对立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一起债款向原夫妻两边或许其间任何一方要求归还。而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约好由个人承当的债款,更是归于“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款作出约好,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尽管约好其一起债款只由一方承当,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子夫妻债款分管问题时,一般先由夫妻两边洽谈对债款的分管,然后法院加以承认,洽谈不成时,再由法院依据两边的详细产业情况判定。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两边洽谈仍是法院判定,都或许危害债权人的权力,因而关于两边均认可的一起债款或搬运承当的单独债款,都应征得债权人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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