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异后,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7:17我与老公张明均是离婚后再婚,我与前夫所生之女(5岁)与咱们共同日子。婚后的日子并不能令两边满足,所以张明申述离婚。我赞同离婚,但因我没有作业和固定居处,日子比较困难,故要求他持续给付孩子的抚育费。张明不赞同,理由是这个孩子是我与前夫所生,我与他解除了婚姻联系,他也没有抚育这个孩子的责任了。请问张明对我的孩子是否有抚育责任?
回答:
我国《婚姻法》规则,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形成了抚育教育联系的,法令赋予其同等生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育联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可是假如夫妻两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日子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令意义上的抚育教育的责任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则:“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育。”
在你的事例中,你与张明离婚后,张明与孩子之间并无法定抚育联系,故张明不赞同持续抚育孩子、回绝付出孩子的抚育费是有法令依据的。当然,你能够要求孩子的生父付出孩子必定的日子费,生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不会由于离婚而改动。
针对你提出没有作业、没有居处的实际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恰当协助”,你可在离婚时要求张明对你进行恰当协助。“恰当协助”的具体办法,由你们两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日子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断定。
[律师提示]:
关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爸爸妈妈离婚后,关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责任,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但关于继子女,爸爸妈妈离婚后,继父或继母则不再有抚育和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