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嫁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0:51
【案情】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乡村习俗举办了断婚仪式,成婚仪式当天,被告李某的母亲给予了被告人民币2万元作为被告的陪嫁品,由被告带至原告家中。后来两边由于性情不好等原因常常发作争持。2008年10月,原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案子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对产业切割存在较大不合,原告以为被告的陪嫁品2万元也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陪嫁品是女方的爸爸妈妈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产业,不该予以切割。按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习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陪嫁品,是成婚时女方的爸爸妈妈给予女方的,应确定是女方爸爸妈妈对自己子女的独自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两边的,是女方的婚前产业或归于女方一切的个人产业,而不属夫妻两边共有的产业。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陪嫁品2万元是李某的个人产业,不该予以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的陪嫁品是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陪嫁品是对原、被告夫妻的一起赠与,且发作在原、被挂号成婚之后,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定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中,两边已于2000年12月1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姻关系依法建立,夫妻在尔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一起一切。被告李某的陪嫁品是被告母亲以成婚为意图,由原告带到被告家中,供两边一起生活的,且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挂号今后给原告陪嫁品的,也未清晰表明该笔产业是对自己子女的独自赠与,故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应当确定该陪嫁品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两边的赠与,是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陪嫁品是女方的爸爸妈妈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产业,不该予以切割。按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习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陪嫁品,是成婚时女方的爸爸妈妈给予女方的,应确定是女方爸爸妈妈对自己子女的独自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两边的,是女方的婚前产业或归于女方一切的个人产业,而不属夫妻两边共有的产业。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陪嫁品2万元是李某的个人产业,不该予以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的陪嫁品是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陪嫁品是对原、被告夫妻的一起赠与,且发作在原、被挂号成婚之后,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定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中,两边已于2000年12月1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姻关系依法建立,夫妻在尔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一起一切。被告李某的陪嫁品是被告母亲以成婚为意图,由原告带到被告家中,供两边一起生活的,且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挂号今后给原告陪嫁品的,也未清晰表明该笔产业是对自己子女的独自赠与,故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应当确定该陪嫁品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两边的赠与,是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