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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0:5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则,行政诉讼案的申述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有必要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如行政机关处分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申述,只能以李某名义申述。
2.被告合法。被告有必要是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授权施行行政行为的安排,并有必要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撤消,被告应是撤消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详细工作人员。
3.申述的理由合法。有必要有详细的法令根据,清晰的诉讼请求和切当的现实根据。
4.契合受案规模和受诉法院统辖。申述案子的受理规模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的规模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则的有统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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