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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雇员偷吃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0:02
 彭某、杨某系当地一家海鲜城招聘的餐厅服务员。某日晚,彭某在担任服务办理海鲜城的“井岗山”包厢时,包厢客人在进餐时提出青菜太老。客人走后,彭某进行检查,随手拿客人吃剩的青菜检查,杨某过来帮助打扫卫生,随手撤下客人用完的茶壶。出乎彭某、杨某意外的是,海鲜城当晚派员分别对她们进行“盘查”,硬要彭某、杨某供认偷吃客人吃剩食物的现实。尔后,海鲜城办理人员在大会上点名批判彭某、杨某违规偷吃,遭两人辩驳。事隔数日,海鲜城粘贴了“白榜”,确定彭某、杨某偷吃客人吃剩的食物,决议对两人各罚款200元。“白榜”贴出后,两人常遭到其他服务员冷眼、轻视、嘲笑。
    笔者以为海鲜城侵略了彭某、杨某的声誉权,海鲜城应当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0条指出;“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确定为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的声誉。从中能够看出,声誉权的维护并没有身份的约束。彭某、杨某虽为雇员,但相同享有法令所赋予的各种权力。侵略声誉权的构成,并不因雇员这一特定联系而消除。并且,海鲜城在客观方面确已施行凌辱行为。“偷吃客人吃剩的食物”归于不良行为,海鲜城经过大会批、粘贴“白榜”等让众多人知道该内容,使得彭某、杨某常遭其他服务员的冷眼、轻视,标明她们确有声誉遭到危害的现实,形成了必定的不良影响,且该结果与海鲜城之间有着内涵的、实质的必然联系,即在法令意义上的因果联系。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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