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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作为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股东私自变卖公司财产是犯了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0:21
咱们知道,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收益有分红的权力,可是一起也得恪守公司章程的规则。在日常日子中,有的股东为了私益,私行变卖公司的产业,这会犯什么罪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一起出资注册成立了某广告有限公司,其间被告人李某持有公司股份51%,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履行董事,办理运营该公司。该公司展开装潢、广告设计、制造等运营活动。在运营期间,李某先后与多家公司或商户签定公交站台广告租借合同,合同价款算计人民币378380元,其间李某未经过公司财务直接收取并占有的租借合同款算计人民币319880元。李某承当了公司有关职工工工资、制造广告费用等部分开销,余款算计人民币148680元未交至公司财务,而是自行分配及运用。为此,公司另一股东刘某要求与李某对账并请托别人调停未果。
2012年5月9日,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其不合法占有公司资产的犯罪事实,并已交还赃物人民币110000元。
[法令解读]
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的实践股东、履行董长,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司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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