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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免责的有哪三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4:09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33条规矩了不归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景象。《侵权职责法》第60条参阅《法令》的上述规矩,将其间的三种景象规矩为医疗安排的免责事由。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33条没有被《侵权职责法》第60条吸收的三种景象,即《法令》第33条第2、4、6项规矩的三种景象,还是否归于医疗安排的免责事由?
一、关于不行抗力
依照《侵权职责法》第29条的规矩,因不行抗力构成别人危害的,不承当职责。法令还有规矩的,依照其规矩。该条规矩相同适用于医疗危害职责。因而,假如在医治活动中发作不行抗力的景象导致患者危害的,医疗安排能够革除职责。但在实践中呈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然后导致患者危害,是否能够认定为不行抗力,需求仔细研讨。在具有必定条件的医疗安排,在施行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行抗力。
二、关于医疗意外
《法令》第33条第2项规矩,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医疗意外的,不归于医疗事故。这便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矩。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意料的原因构成的,或许依据实际情况无法防止的医疗危害成果。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的。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事例中的景象。医疗意外有两个首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安排对危害的发作没有医疗差错,通常是因为患者病况特别或许体质特别引起的。二是危害成果的发作归于医疗安排或医务人员难以防备的。具有这两个特征构成的医疗危害成果,构成医疗意外。
咱们以为,尽管《侵权职责法》没有明确规矩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可是,从理论上说,医疗意外应该归于《侵权职责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矩的“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医治”的一种详细景象。理由是,既然是医疗意外,阐明医疗安排没有差错,也便是说,医疗意外是与差错相联系的概念,医疗意外的点评是以“其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的,即医疗意外实际上是包含在“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医治”这一免责事由之内的。因而,在发作医疗意外时,因为医疗安排没有差错,医疗安排当然就不承当侵权职责。
三、关于无差错输血构成感染构成不良成果的景象
血液是重要的医疗用品,无法人工出产,只能从人体身上收集。尽管,在采血之前要对献血员进行体检,可是现在依然存在难以解决的窗口期问题,即有5%左右的献血员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前期,尽管施行了现在的查看办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目标,这种血液被作为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构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血液供给安排(首要是血站)以及医疗安排是否要承当职责。对这个问题的争辩在《侵权职责法》第59条的拟定进程中就表现出来了。
首先是关于血站在采供血进程中无差错的是否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血站依法是否应当承当无差错职责,有不同定见。现在没有法令明确规矩血站对民事危害应当承当无差错职责。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41条的规矩,缺点产品的出产者应当承当无差错职责。因而,对血站职责问题的不同定见就首要反映在关于血液是否归于“产品”的争议上,大体有三种定见:
1、以为血液不是产品,输血是医疗抢救和医治患者的重要手法,不同于一般的产品生意,对血液不该当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矩:“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将从供血者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贮存、保管、运送以及参加抗凝剂等,这些工序尚不构成加工和制造。血液的本质特征不是出产劳动的效果,血站也不能出产、制造血液。“制造”血液是人类的一种身体机能,血液是从献血者身上收集而来。输血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出售,而类似于人体安排的移植,其意图是为了满意患者医治的需求。献血法规矩,国家施行无偿献血准则。血站是收集、供给临床用血的安排,是不以盈利为意图的公益性安排。无偿献血的血液有必要用于临床,不得生意。血站、医疗安排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许血液制品出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给用于血液的收集、贮存、别离、查验等费用。依据这些规矩,结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矩,应当以为输血用的血液不归于“产品”,血站不该承当无差错职责。
2、以为血液是产品,无差错输血感染疾病案子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由血液供给者向受害人承当无差错职责。输血用血液( 包含全血与成分血) 与人体内的血液不同, 它经过了加工、制造,尽管进程相对要简略一些,但假如不经过器械采血、别离、参加抗凝剂等工艺流程, 人体内流出的血液不能主动成为输血用血液。并且,输血用血液是血站经过等价交换的办法出售给医院, 患者又经过等价交换的办法向医院付出相关费用后才运用的。
3、以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供给者承当与血液制品出产者相同的职责。相关于输血用血液,普遍以为血液经过提取别离而构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归于产品。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来历相同, 都是献血者体内天然活动的血液( 或血浆) , 仅仅输血用血液由血液供给者以较为简略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企业以较为杂乱的工艺流程加工制造。假如对“窗口期”等原因构成的输血感染事情依照不同的规矩处理,对血站适用差错职责准则, 对血液制品出产企业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 不契合法令公正公正的理念。因而在无差错输血感染疾病案子中,关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不宜机械考虑,即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由血液供给安排承当无差错职责。
其次是在无差错输血患者感染经过血液传达的病毒性疾病的情况下,医疗安排怎么承当职责的争议。与血站的景象类似,也有上述三种定见。建议医疗安排不该承当职责的定见进一步提出,医疗安排仅仅血站供给血液的运用者。在输血进程中,医疗安排仅担任检测患者的血型,以及将血站获得的血液与患者的血样进行穿插配血检测。关于从血站取来的血液,医疗安排没有职责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检测。医疗安排对血液自身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在输血进程中,医疗安排向患者收取三项费用,包含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其间血站供应价格是由医疗安排代为收取的,要全款付出给血站,归于患者付出给血站的费用。患者付出给医疗安排的费用只要储血费和配血费两项,分别是血液贮存费用和为患者输血进行血型实验和穿插配血实验的查验项目费用。建议医疗安排应当承当职责的定见进一步提出,医疗安排与其他出售者比较,更具专业性,关于血液和血液制品,医疗安排都应负有终究的把关职责,这种职责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存亡,作为专业安排和专业人员,医院和医师有才能和职责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辨别,而患者比一般顾客而言,在专业性方面更处于下风。因而,医疗安排的职责不该当比一般出售者的职责更低。8
咱们以为,输血感染案子中的受害人与血液供给安排及医疗安排比较是处于被迫承受位置的弱者。关于无差错输血感染这一不行意料的危险,血液供给者和医疗安排更有操控危险、承当危险和涣散危险的才能。合理维护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表现公正正义的法令精力,有利于削减医患胶葛。因而,在“无差错输血构成感染构成不良成果”的了解和适用上,不该该将这种景象归入“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医治”。因为法令对此没有明确规矩,需求将来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细化。在相关规矩出台之前,以下两种做法值得参阅:
1、适用《侵权职责法》59条的规矩。依据《侵权职责法》59条,血液供给安排和医疗安排承当无差错职责的条件是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在“无差错输血构成感染构成不良成果”景象下,如前所述的处于“窗口期”的血液,尽管施行了现在的查看办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目标,这种血液是被作为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因而,应该对“不合格的血液”作广泛的了解,即包含处于“窗口期”的血液。正是从这个视点剖析,有学者以为,对输血感染,《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九条规矩医疗安排应向患者承当无差错职责,即患者能够向出产者或许血液供给安排恳求补偿,也能够向医疗安排恳求补偿。医疗安排补偿后,有权向负有职责的出产者或许血液供给安排追偿。《侵权职责法》显着改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调整办法,无差错输血感染的不归于医疗安排的免责事由。
2、适用公正分管丢失准则。《侵权职责法》第24条规矩,受害人和行为人对危害的发作都没有差错的,能够依据实际情况,由两边分管丢失。一般以为该条规矩不是该侵权危害补偿中的一个独立归责准则,而仅仅对危害成果的分管准则。关于无差错输血感染疾病的胶葛,假如医疗安排及血液中心均无差错,但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又对受害人显着不公正时,能够适用公正分管丢失的准则,由各方当事人分管危害成果,即由医疗安排和血站给予患者必定的补偿,以恰当维护患者的利益,或许到达社会安稳的意图。
【相关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归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迫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纳紧迫医学办法构成不良成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成果的;
(四)无差错输血感染构成不良成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医治导致不良成果的;
(六)因不行抗力构成不良成果的。
2、《侵权职责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危害,因下列景象之一的,医疗安排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患者或许其近亲属不合作医疗安排进行契合医治标准的医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迫情况下现已尽到合理医治职责;
(三)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医治。
前款第一项景象中,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也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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