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受贿作虚假鉴定会怎样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4:53
2001年4月,吴良与别人发作打架致伤,犯罪嫌疑人市公安局法医杨华前往医院为其做伤情判定,为使伤情判定得到照料,吴母送给杨华800元。二三天后,吴母到公安局法医室找到杨华,杨华通知她对方判定为重伤,而吴良最多只能定轻伤甲级,吴母恳求杨华帮助,杨华通知她将吴良的病历上的胸部中刀改为有气胸症状,方能定为重伤。为得到杨华的照料,吴母又送给杨华3000元。后吴母找到医师将病历改成气胸症状。犯罪嫌疑人杨华依据改动后的病历将吴良的伤情判定为重伤乙级。2004年2月,法医杨华,收受伤者2800元钱后,唆使伤者在送检的尿液中滴入自己的血,假造出血尿继续两周的病况,杨华据此假病况,为伤者作判定,并将伤者伤情判定为轻伤乙级。杨华在刑事诉讼中,采纳唆使被判定人假造假病况,或成心进步判定判定等级等办法,成心作虚伪判定十余次,共收受别人资产11000余元。
对犯罪嫌疑人杨华的行为该定一罪仍是两罪,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杨华为到达纳贿目的,为被判定人作虚伪判定,归于目的行为和手法行为的牵连,依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应以纳贿罪从重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纳贿罪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不同,杨华的行为一起契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应确定一起构成纳贿罪和伪证罪,施行数罪并罚。
1、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别一罪与数罪的底子规范。比较刑法第385条纳贿罪与第305条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前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证人、判定人、记载人或翻译人;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职务之便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后罪表现为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前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为别人获取利益而收纳贿赂,后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作伪证目的栽赃别人或藏匿罪证。可以说两罪既不合法条竞合联系,也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联系。一起契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确定为两罪。
2、对纳贿并作伪证的行为施行数罪并罚并不违对立同一行为制止重复评判的准则。在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的情况下,因为“为别人获取利益”仅仅纳贿罪的片面要件,并不要求纳贿人已为别人实践获取了不合法利益,满意了纳贿人的要求。那么,纳贿人使用职务便当所施行的作伪证行为又是独立于纳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可见,确定为两罪是不违反刑法适用上的“制止重复评判”准则的。
对犯罪嫌疑人杨华的行为该定一罪仍是两罪,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杨华为到达纳贿目的,为被判定人作虚伪判定,归于目的行为和手法行为的牵连,依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应以纳贿罪从重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纳贿罪与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不同,杨华的行为一起契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应确定一起构成纳贿罪和伪证罪,施行数罪并罚。
1、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别一罪与数罪的底子规范。比较刑法第385条纳贿罪与第305条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前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证人、判定人、记载人或翻译人;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职务之便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后罪表现为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前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为别人获取利益而收纳贿赂,后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作伪证目的栽赃别人或藏匿罪证。可以说两罪既不合法条竞合联系,也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联系。一起契合两个罪的构成,应当确定为两罪。
2、对纳贿并作伪证的行为施行数罪并罚并不违对立同一行为制止重复评判的准则。在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的情况下,因为“为别人获取利益”仅仅纳贿罪的片面要件,并不要求纳贿人已为别人实践获取了不合法利益,满意了纳贿人的要求。那么,纳贿人使用职务便当所施行的作伪证行为又是独立于纳贿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可见,确定为两罪是不违反刑法适用上的“制止重复评判”准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