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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权签合同,被代理人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3:46
在实践中,署理人在签定合同时会呈现所缔结的合同内容超出被署理人赋予署理人的权限规模的状况。一般地说,署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署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好。但民法的主旨在于救助,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用。关于署理人的越权缔结合同行为,法令赋予了被署理人在过后加以供认的权力,即行使追认的权力。
追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明示方式,即揭露声明标明对越权署理人的行为予以供认;另一种是默示标明,即尽管没有揭露声明,但以现实标明:被署理人现已承受或许预备承受署理人越权署理所发作的结果。《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署理人“知道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标明的,视为赞同”,这便是一种默示的标明追认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逾越署理权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也便是说,署理人逾越署理权签定的合同的效能归于效能待定,其有用性决议与被署理人过后是否对署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署理人进行追认的,则署理人逾越署理权缔结的合同为有用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署理权的人缔结的合同相同,该合同所发作的权力义务仍由被署理人承当。并且被署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便是说,一经被署理人追认,署理人签定的合同自始发作法令效能,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作效能;别的,一经追认,被署理人就要当即承当全部合同中相关的权力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已然作为法令赋予被署理人的一项权力,被署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厚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力。署理人逾越权限签定合同,署理人在过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此刻署理人越权签定的合同对被署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定合同所发作的全部结果有越权的署理人予以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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