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8: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子 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告诉 国办发〔2001〕38号 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子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告诉 国办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部级行政机关)的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省部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国务院终究判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组织详细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标准行政复议案子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国务院赞同,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契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契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检查,依法应当保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议以及确定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批阅,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可是,影响严重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阅。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检查,依法应当吊销、改变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议或许确定笼统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洽谈。经洽谈达到一致定见,有关行政机关赞同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批阅;定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赞同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批阅。 对只触及行政复议案子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可是,触及严重、灵敏案子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三、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详细处理行政复议案子,出具有关时,应当加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 
四、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子和检查的笼统行政行为,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厉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供给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合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当地、各部分要结合本当地、本部分的实际情况,仔细研讨执行,严厉依法展开行政复议的各项作业,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进步依法行政水平。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