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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8:03
深圳请求工伤判定程序是什么
1.请求和受理
因工伤请求劳动能力判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则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一)医疗完结前现已作出工伤确定的,应当在医疗完结后三十日内提出请求;
(二)医疗完结后作出工伤确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确定后三十日内提出请求;
(三)请求旧伤复发判定的,应当在病况发作后医治完结前提出。
请求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判定和其他判定的,按照相关规则的时限提出请求。
自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动能力复查判定。
请求人能够托付律师或许其他代理人请求劳动能力判定。托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请求劳动能力判定的,应当一起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交授权托付书。
请求人请求判定应当填写请求表,并供给判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请求人为被判定人的,供给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请求人为工伤员工近亲属的,还应供给近亲属联系证明;请求人为单位的,应供给单位建立同意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托付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判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诊治医院核准的住院病例或许手术记载复印件一份(仅住院病人供给);
(四)各项查看陈述原件;
(五)疾病确诊书或许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伤请求劳动能力判定的,还需提交工伤确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许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托付的市社会保险经办安排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阅、挂号,并根据请求材料进行资历查看,材料完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发给劳动能力判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全的,应当当即一次性书面奉告其补齐材料。
但对请求第三条第(一)项劳动能力判定的,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判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的,被判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
(二)用人单位独自请求的,被判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
2.判定专家组的组成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医疗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许五名相关医疗判定专家组成判定专家组。
被抽取的医疗判定专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自己是请求人、被判定人,或许与请求人、被判定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联系的;
(二)与判定结论有利害联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或许影响作出公平判定结论的。
医疗判定专家有上述逃避景象的,请求人能够在判定之前提出逃避请求,并说明理由。请求人在判定过程中发现有逃避景象的,能够在判定结论作出之前提出。
被请求逃避的人员在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是否逃避的决议前,应当暂停参加相关判定作业。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对请求人提出的逃避请求,应当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医疗判定专家因逃避或许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则从头抽取医疗判定专家,由从头抽取的医疗判定专家履行职责。
3.判定
被判定人应持劳动能力判定受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时刻及地址进行判定;有特别景象的,请求人可提交书面请求并经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同意,延期进行判定。请求延期的时刻不计算在劳动能力判守时限内。
被判定人逾期未到指定地址进行判定,视为抛弃本次判定。请求人仍需求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从头提出判定请求。
判定专家组对被判定人进行判守时,以为判定所需材料不齐或许需求进一步查看、医治或许调查核实材料的,判定专家组应当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对材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其补齐材料,并奉告其下次判守时刻和地址;
(二)对需求进一步查看的,应当书面奉告用人单位、被判定人或许其近亲属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交有关查看材料和查看成果;
(三)对需求进一步医治的,应当书面奉告用人单位、被判定人或许其近亲属应当在规则的时刻内进行医治,并在完结医治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有关医治材料;
(四)判定专家组以为有必要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在十个作业日内调查核实清楚;经调查核实应当持续判定的,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奉告下次判守时刻和地址。
要求被判定人补齐材料或需进一步查看、医治的,被判定人应当按规则时刻补齐材料或许进行查看、医治;被判定人未按规则时刻补齐材料或许进行查看、医治的,视为抛弃本次判定。
补齐材料、查看、医治以及调查核实材料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劳动能力判守时限内。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在进行医疗完结期、罢工留薪期承认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则履行。
多部位或安排器官遭到危害进行医疗完结期、罢工留薪期承认的,以受损部位最长的医疗期为准,各受损部位医疗期时刻不得累加。
判定专家组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则,客观地对被判定人进行医学判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见,并在三日内报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
医疗判定专家定见不一致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见应当按照大都医疗判定专家的定见作出,少量医疗判定专家的定见应当记入笔录。医疗判定专家组不能构成大都定见的,由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研讨提出判定定见,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判定定见做出判定决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判定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逃避景象的,应当逃避。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医疗判定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判定结论的期限能够延伸三十日。
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称号;
(二)请求人的名字或许称号;
(三)被判定人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
(四)医疗判定专家组判定根据的国家有关规则和规范的相关条款;
(五)判定结论;
(六)不服判定结论可否请求复审或许再次判定,以及请求复审或许再次判定的部分和期限;
(七)作出判定结论的日期。
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书应加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公章。
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书应当一起送达用人单位、被判定人及其他请求人。
对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书中的文字过错或许遗失事项,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补正;请求人自收到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请求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补正。
劳动能力判定结论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力。
4.复审判定
用人单位、被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则自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判定。
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复审判定请求后,从医疗判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许五名相关医疗判定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复审判定定见;必要时,可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安排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
医疗判定专家在进行复审判守时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逃避景象的,应当逃避;请求人也能够提出逃避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加初次判定的医疗判定专家不得参加复审判定。
其他未予明确规则的复审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则的初次判定程序履行。
用人单位、被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判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该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则向广东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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