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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离婚案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1:55

2005年,25岁的余某与18岁的蒋某经过不合法的方法在民政部门收取了成婚证。婚后,两边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两边由于在生活中常常吵架,爱情现已决裂,可是两边无法对子女抚育问题到达一致意见,由于忧虑成婚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能,不知道该怎样免除婚姻关系
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杨名勇律师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尽管余某与蒋某成婚时余某没有到达法定婚龄,是经过不合法的方法取得了成婚证,可是在他们离婚时蒋某现已到达了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状况现已消失。所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会不予支撑的。
所以,假如两边无法就子女抚育问题到达一致意见,两边只要到法院申述离婚,要求法院免除两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育问题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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