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限售股两种计税办法有什么差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5:10近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67号)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归入交税规模的限售股有三种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则,归入交税规模的限售股包含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变革完结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转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变革新老划断后,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构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一起确认的其他限售股。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深圳证券买卖所转让从上市公司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09]167号文件清晰,持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67号文件要求,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获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时刻上看,2010年1月1日(含1日)今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则核算所得并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方针执行前现已减持限售股获得的所得,不在征收规模之列,文件也没有要求补征。从交税项目看,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交税,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税方针共同。
对限售股的计税方法有两种
财税[2009]167号文件清晰,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即应交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20%。其间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践获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依照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作的印花税、佣钱、过户费等与买卖相关的税费。依据证券组织技能和准则预备完结状况,对不同阶段构成的限售股,采纳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
方法一。证券组织技能和准则预备完结前构成的限售股,证券组织依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核算转让收入,依照核算出转让收入的15%确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的税率,核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假如交税人不能供给完好、实在的限售股原值凭据,不能精确核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概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证券组织技能和准则预备完结前,李先生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本钱为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变革后于2006年12月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2010年1月4日,李先生持有的限售股悉数解禁可上市流转。2010年1月25日,李先生将现已解禁的限售股悉数减持,算计获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付出印花税、过户费、佣钱等税费2万元。依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则,李先生减持限售股,采纳证券组织预扣预缴、交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法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交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5×100-15×100×15%=1275(万元),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税率=1275×20%=255(万元)。
2.申报清算应交税款
假如李先生可以供给完好、实在的限售股原值凭据,应交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限售股实践转让收入-(限售股实践转让收入 合理税费)=1000-(200 2)=798(万元),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税率=798×20%=159.6(万元)。应交还的税款=已扣交税额-应交税额=255-159.6=95.4(万元)。假如李先生不能供给完好、实在的限售股原值凭据,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交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1000-1000×15%=850(万元),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应交还的税款=已扣交税额-应交税额=255-170=85(万元)。比可以供给完好、实在的限售股原值凭据多交税95.4-85=10.4(万元)。
方法二。证券组织技能和准则预备完结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依照证券组织事前植入结算体系的限售股本钱原值和发作的合理税费,以实践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核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交税人一起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转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依照限售股优先准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组织技能和准则预备完结后,张先生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转股,限售股获得原始本钱为462万元(结算体系获得本钱),流转股获得本钱为201万元。2009年12月,张先生持有的限售股悉数解禁可上市流转。2010年1月11日,张先生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转股卖出120万股,算计获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发作合理税费1.2万元。依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则,张先生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组织按规则直接核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包含选用方法一和方法二核算方法均适用该准则)。
张先生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100万股限售股和20万股流转股,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 流转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限售股转让本钱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应交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限售股实践转让收入-(限售股本钱原值 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 1)=537(万元),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