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2:23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日子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次序的保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理有着适当广泛的影响。《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实在的遵循与施行,与此一起,立法部分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但是,仍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令,使用合同进行林林总总的违法违法活动,严峻损坏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开展的根底。在五花八门使用合同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案子中,经济合同所占份额最大。但是,经济合同胶葛往往容易与合同欺诈相混杂,有的案子乃至连司法部分都难以作出精确差异。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子,法院的判定成果是比较牵强的,这不光影响了法令在公民心目中的威望位置,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沉的阻止效果,由于这既是一个杂乱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扎手的实践问题。笔者以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差异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违法小,仅仅违背了一般的法令法规。违法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是严峻的违法,将遭到惩罚的处分。合同欺诈既违背《刑法》又违背《民法通则》,是刑事违法顺便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略的客体是市场管理次序公私产业所有权,将遭到刑事法令和民事法令的两层处分;经济合同胶葛则是单纯违背《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略的是债务,仅受控于民事法令。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十分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欺诈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胶葛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
(二)特征不同
现在确定合同欺诈的要害,有三种观念:1)客观论:以为只需行为人在客观上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现实本相的手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一起不合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资产,就构成合同欺诈。2)实行才能论:以为签定合一起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是差异两者的要害。3)片面论:行为人片面上有无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笔者以为,这三种观念都过于片面和肯定,相比之下,全面剖析更为精确。即:行为人在片面上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在客观上采纳与现实有孛的办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资产。在这儿,笔者以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不能作为差异合同欺诈与经济胶葛的根据。签定合一起有实行才能的行为人未必不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而没有实行才能的行为人在片面上也未必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有的仅仅想借用,即一般咱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不合法占有。因而,以实行才能论作为确定合同欺诈的根据显存不当。咱们应该坚持全面剖析的办法。详细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意图
这儿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一起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差异二者的要害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合法,即违背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选用不正当的办法占有别人资产。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而合同胶葛当事人均有实行合同的志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状况而未能实行或彻底实行,如为处理其出产运营中比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诈手法,在实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意图并非为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所以不宜以合同欺诈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仅仅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运营上的便当或在运营上获益,采纳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办法,致使合同的持续实行遭到阻止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胶葛。这是两者在片面上的重要差异。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法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为了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一般都采纳假充别人身份,虚造凭据等情节严峻的欺诈手法;经济合同胶葛则无须假充别人身份也无须采纳假造凭据等行为,仅仅为了使合同的实行能够相对有利于本身的利益而施行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尽管都具有“欺诈”要素,但欺诈的详细手法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诈的程度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其所骗得的公私资产的数额一般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胶葛则是在非必须合同上招摇撞骗,其所骗得的公私资产数额一般是较小的。欺诈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实行合同的情绪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与合同胶葛当事人对待合同实行的情绪是不同的。前者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往往毫无实行合同的才能,因而也就谈不上会活跃地去实行合同约好的责任,这种状况下,合同欺诈违法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不合法拿到对方资产后当即消失或许一再推脱躲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仅实行少数合同约好责任,意图是为了骗得更多的资产,当意图达届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躲避;经济合同胶葛当事人一般均有必定的实行才能、实行的诚心和活跃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损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合同胶葛的行为人才乐意承担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资产的方法
合同欺诈行为人与合同胶葛当事人对资产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资产用于合同约好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得的资产用于个人日子而非出产运营中,乃至进行浪费,致使资产无法回来,更为古怪的是有的将资产用于重复欺诈。后者则一般将资产用于合同约好事项或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中,并没有浪费掉资产。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成果不同。合同欺诈是一种比较严峻的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日,合同欺诈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轻视的。但是,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惩罚仅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2)。明显,假如在合同欺诈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峻的罪名,则意味着有或许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胶葛仅仅一般的违法,但其现已具有转化为合同欺诈的潜在或许性。假如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则将构成合同欺诈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胶葛能够转化成合同欺诈,而合同欺诈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开展的根底。在五花八门使用合同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案子中,经济合同所占份额最大。但是,经济合同胶葛往往容易与合同欺诈相混杂,有的案子乃至连司法部分都难以作出精确差异。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子,法院的判定成果是比较牵强的,这不光影响了法令在公民心目中的威望位置,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沉的阻止效果,由于这既是一个杂乱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扎手的实践问题。笔者以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差异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违法小,仅仅违背了一般的法令法规。违法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是严峻的违法,将遭到惩罚的处分。合同欺诈既违背《刑法》又违背《民法通则》,是刑事违法顺便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略的客体是市场管理次序公私产业所有权,将遭到刑事法令和民事法令的两层处分;经济合同胶葛则是单纯违背《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略的是债务,仅受控于民事法令。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十分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欺诈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胶葛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
(二)特征不同
现在确定合同欺诈的要害,有三种观念:1)客观论:以为只需行为人在客观上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现实本相的手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一起不合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资产,就构成合同欺诈。2)实行才能论:以为签定合一起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是差异两者的要害。3)片面论:行为人片面上有无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笔者以为,这三种观念都过于片面和肯定,相比之下,全面剖析更为精确。即:行为人在片面上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在客观上采纳与现实有孛的办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资产。在这儿,笔者以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才能不能作为差异合同欺诈与经济胶葛的根据。签定合一起有实行才能的行为人未必不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而没有实行才能的行为人在片面上也未必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有的仅仅想借用,即一般咱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不合法占有。因而,以实行才能论作为确定合同欺诈的根据显存不当。咱们应该坚持全面剖析的办法。详细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意图
这儿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一起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差异二者的要害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合法,即违背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选用不正当的办法占有别人资产。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而合同胶葛当事人均有实行合同的志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状况而未能实行或彻底实行,如为处理其出产运营中比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诈手法,在实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意图并非为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所以不宜以合同欺诈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仅仅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运营上的便当或在运营上获益,采纳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办法,致使合同的持续实行遭到阻止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胶葛。这是两者在片面上的重要差异。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法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为了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一般都采纳假充别人身份,虚造凭据等情节严峻的欺诈手法;经济合同胶葛则无须假充别人身份也无须采纳假造凭据等行为,仅仅为了使合同的实行能够相对有利于本身的利益而施行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尽管都具有“欺诈”要素,但欺诈的详细手法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诈的程度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其所骗得的公私资产的数额一般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胶葛则是在非必须合同上招摇撞骗,其所骗得的公私资产数额一般是较小的。欺诈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实行合同的情绪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与合同胶葛当事人对待合同实行的情绪是不同的。前者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底子没有实行合同的诚心,往往毫无实行合同的才能,因而也就谈不上会活跃地去实行合同约好的责任,这种状况下,合同欺诈违法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不合法拿到对方资产后当即消失或许一再推脱躲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仅实行少数合同约好责任,意图是为了骗得更多的资产,当意图达届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躲避;经济合同胶葛当事人一般均有必定的实行才能、实行的诚心和活跃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损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合同胶葛的行为人才乐意承担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资产的方法
合同欺诈行为人与合同胶葛当事人对资产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资产用于合同约好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得的资产用于个人日子而非出产运营中,乃至进行浪费,致使资产无法回来,更为古怪的是有的将资产用于重复欺诈。后者则一般将资产用于合同约好事项或正常的出产运营活动中,并没有浪费掉资产。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成果不同。合同欺诈是一种比较严峻的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日,合同欺诈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轻视的。但是,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惩罚仅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2)。明显,假如在合同欺诈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峻的罪名,则意味着有或许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胶葛仅仅一般的违法,但其现已具有转化为合同欺诈的潜在或许性。假如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则将构成合同欺诈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胶葛能够转化成合同欺诈,而合同欺诈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