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公司应该给予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8:18
小王2014年5月被一家光电产品的外资公司录用为研制司理,两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间约好小王的劳动报酬中含有每月800元的保密费。一起合同中也有一项竞业约束条款,约好小王若从公司离任,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2015年10月,小王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于1个月后处理离任手续离开了公司。
可就在本年3月,小王提起裁定,要求原公司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裁定委也支撑了小王的恳求。对此公司以为,其已经在每个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方式付出了作为竞业约束协议的补偿,小王要求再付出竞业约束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小王领取了在职期间的保密费,就应当承当解除合同后两年的竞业约束责任,故诉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吊销裁定判定。
那么,是不是保密费便是竞业约束补偿金?付出了保密费就不必再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了呢?对此,法院审理后确定,保密费不是竞业约束的补偿金,二者并不矛盾,据此判令公司依照小王离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付出经济补偿,依照合同约好补偿两年。
法官庭后指出,保密费归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好条款,能够付出,也能够不付出。而竞业约束约好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约束,法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的,竞业约束补偿金是在劳动者离任后发放。
本案中,小王在职期间,公司向其付出的保密费不是竞业约束的补偿金,公司假如要小王实行约好的竞业约束责任,就需要向其另行付出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定。
可就在本年3月,小王提起裁定,要求原公司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裁定委也支撑了小王的恳求。对此公司以为,其已经在每个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方式付出了作为竞业约束协议的补偿,小王要求再付出竞业约束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且小王领取了在职期间的保密费,就应当承当解除合同后两年的竞业约束责任,故诉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吊销裁定判定。
那么,是不是保密费便是竞业约束补偿金?付出了保密费就不必再付出竞业约束补偿金了呢?对此,法院审理后确定,保密费不是竞业约束的补偿金,二者并不矛盾,据此判令公司依照小王离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付出经济补偿,依照合同约好补偿两年。
法官庭后指出,保密费归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好条款,能够付出,也能够不付出。而竞业约束约好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约束,法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的,竞业约束补偿金是在劳动者离任后发放。
本案中,小王在职期间,公司向其付出的保密费不是竞业约束的补偿金,公司假如要小王实行约好的竞业约束责任,就需要向其另行付出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