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6:00
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联络指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是指违法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络。当损害成果发作时,要确认或人应否对该成果负责任,就有必要查明他所施行的损害行为与该成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络。
刑法的因果联络,与刑法的意图、使命、机能相关,故自有其片面判别性。刑法因果联络是受刑法意图规制的。必定的行为是否与损害成果有刑法的因果联络,有必要按照立法者、司法者的片面判别。这种判别以必定的客观现实联络包含现实因果联络为根底。如成心杀人罪,医师成心打针毒药而令患者逝世,构成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又如医师以杀人的成心,对患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逝世,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联络以行为人的作为和损害成果为判别的根底,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损害成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责任为判别的根底,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患者之逝世成果是没有现实的因果联络的,而只是是由于作为责任的存在而具有一种现实的联络,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联络。但是在刑法因果联络的判别上,现实因果联络是刑法因果联络的物质条件,只需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损害成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络,不管效果巨细,间隔远近,都应作为现实原因而归入刑法因果联络的候选目标中,而不能在此区别原因与条件,然后将部分必要条件扫除在此规模之外。乃至还要考虑存在必定的现实联络,以防止判别不合理。
(一)刑法因果联络首先是一种联络。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络具有遍及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彼此联络着的。
(二)刑法因果联络是一种人的行为和损害成果之间的联络。由于只有人的行为才干给予法律上的点评,天然力或许动物力纵使形成了严峻的损害成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分它们。
(三)人的行为是有片面罪行的行为,才干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假如没有片面罪行,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形成的损害成果负刑事责任,天然不能以为行为和成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尽管咱们在研讨和司法实践中确定因果联络时,应考虑各种现实的条件,但只需被确以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定有片面上的罪行。
因果联络的根本特色
1、因果联络的客观性。因果联络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络,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片面为搬运。
2、因果联络的特定性。事物是遍及联络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咱们就有必要把它们从遍及的联络中抽出来,孤登时调查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成果。刑法因果联络的特定性体现在它只能是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
3、因果联络的时刻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成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刻次序不能倒置。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损害成果发作曾经的损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联络的条件性和详细性刑法因果联络是详细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损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损害成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方式。因而,查明因果联络时,必定要从施行损害行为的时刻、地址、条件等详细状况出发作详细剖析。
5、因果联络的杂乱性辩证唯物主义以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络的多样性决议了因果联络杂乱性。
6、不作为违法中的因果联络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挠而没有阻挠事物向风险方向开展,然后引起损害成果的发作。不作为违法因果联络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责任为条件。除此以外,它的因果联络应与作为违法相同处理。
7、刑法因果联络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联络为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供给了客观根底,不等于处理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形成的损害成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有必要具有片面上的成心或许过错。
刑法中的因果联络方式
包含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略的因果联络方式。指一个损害行为直接地或直接地引起一个损害成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联络方式较为简单确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损害行为能够一起引起多种成果的景象。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成果中,要剖析首要成果与非必须成果、直接成果与直接成果,这关于科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损害成果是由多个损害行为形成的。它最显着的体现有两种状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违法。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损害行为一起或先后引起多个损害成果。其典型体现方式存在于集团违法中。
不管在刑法理论上,仍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因果联络都是一个极端重要而又极端杂乱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讨中争辩的问题。刑法因果联络的有无,直接联络到某些违法是否建立,违法人是谁,联络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中的因果联络指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是指违法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络。当损害成果发作时,要确认或人应否对该成果负责任,就有必要查明他所施行的损害行为与该成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络。
刑法的因果联络,与刑法的意图、使命、机能相关,故自有其片面判别性。刑法因果联络是受刑法意图规制的。必定的行为是否与损害成果有刑法的因果联络,有必要按照立法者、司法者的片面判别。这种判别以必定的客观现实联络包含现实因果联络为根底。如成心杀人罪,医师成心打针毒药而令患者逝世,构成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又如医师以杀人的成心,对患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逝世,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联络以行为人的作为和损害成果为判别的根底,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损害成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责任为判别的根底,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患者之逝世成果是没有现实的因果联络的,而只是是由于作为责任的存在而具有一种现实的联络,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联络。但是在刑法因果联络的判别上,现实因果联络是刑法因果联络的物质条件,只需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损害成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络,不管效果巨细,间隔远近,都应作为现实原因而归入刑法因果联络的候选目标中,而不能在此区别原因与条件,然后将部分必要条件扫除在此规模之外。乃至还要考虑存在必定的现实联络,以防止判别不合理。
(一)刑法因果联络首先是一种联络。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络具有遍及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彼此联络着的。
(二)刑法因果联络是一种人的行为和损害成果之间的联络。由于只有人的行为才干给予法律上的点评,天然力或许动物力纵使形成了严峻的损害成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分它们。
(三)人的行为是有片面罪行的行为,才干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假如没有片面罪行,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形成的损害成果负刑事责任,天然不能以为行为和成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尽管咱们在研讨和司法实践中确定因果联络时,应考虑各种现实的条件,但只需被确以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定有片面上的罪行。
因果联络的根本特色
1、因果联络的客观性。因果联络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络,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片面为搬运。
2、因果联络的特定性。事物是遍及联络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咱们就有必要把它们从遍及的联络中抽出来,孤登时调查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成果。刑法因果联络的特定性体现在它只能是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
3、因果联络的时刻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成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刻次序不能倒置。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损害成果发作曾经的损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联络的条件性和详细性刑法因果联络是详细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损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损害成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方式。因而,查明因果联络时,必定要从施行损害行为的时刻、地址、条件等详细状况出发作详细剖析。
5、因果联络的杂乱性辩证唯物主义以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络的多样性决议了因果联络杂乱性。
6、不作为违法中的因果联络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挠而没有阻挠事物向风险方向开展,然后引起损害成果的发作。不作为违法因果联络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责任为条件。除此以外,它的因果联络应与作为违法相同处理。
7、刑法因果联络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联络为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供给了客观根底,不等于处理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形成的损害成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有必要具有片面上的成心或许过错。
刑法中的因果联络方式
包含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这是最简略的因果联络方式。指一个损害行为直接地或直接地引起一个损害成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联络方式较为简单确定。
(2)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损害行为能够一起引起多种成果的景象。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成果中,要剖析首要成果与非必须成果、直接成果与直接成果,这关于科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3)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损害成果是由多个损害行为形成的。它最显着的体现有两种状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违法。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损害行为一起或先后引起多个损害成果。其典型体现方式存在于集团违法中。
不管在刑法理论上,仍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因果联络都是一个极端重要而又极端杂乱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讨中争辩的问题。刑法因果联络的有无,直接联络到某些违法是否建立,违法人是谁,联络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