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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0:36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关于其间的“托付”应当怎么了解的问题,最高检于1999年9月19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作了如下规则:“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揽、租借、聘任等而办理、运营国有财产。2003年11月13日,最高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中规则:“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揽、租借、暂时聘任等办理、运营国有财产。可见,承揽、租借和聘任是“受托付”的首要方法,不同之处在于《纪要》对聘任的规模约束在“暂时聘任”。因为长时间受聘任的人员直接可视为国家作业人员,关于其使用职务上便当并吞国有财产的,能够直接适用《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规则处分,而暂时聘任人员因为没有与国有单位构成固定的劳作联系,难以确定其为国家作业人员。因而,将暂时聘任的人员归入《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则的受托付人员规模,契合《刑法》的立法精力和维护国有资产的价值取向。
    虽然托付方法多种多样,实践中除了承揽、租借和暂时聘任以外,不扫除其他方式存在的或许,但其一起的特征在于,托付两边归于相等的民事主体联系,这种托付是国有单位以相等主体身份就国有财产的办理、运营与被托付者达到的协议,本质上是民事托付联系。因而有别于《刑法》第93条规则的“派遣”。派遣的本质是录用,具有必定的行政性,被派遣者在派遣事项及是否承受派遣方面,与派遣方不是处于相等位置而是具有行政从特点质,两者间的联系具有从特点和服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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