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5:52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1997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正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和处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和处理的,按照其规则。 相关法规: 第六条 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运营者合法权益遭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的,能够依法向监督查看部分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有下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危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二)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三)法令、法规规则其他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企业称号或许名字以及代表别人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文字、代号、符号、数字、图形等,引人误认为是别人企业的产品。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采纳下列手法,对产品质量、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运用无效的质量标志;(二)假造、冒用或许私行运用清真和其他特有的产品标志;(三)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答应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四)假造或许冒用中文标明的产品称号、出产厂名和厂址以及产品的加工地、制造地、出产地;(五)假造产品的标准、功能、等级、用处、制形成份及其含量;(六)假造产品出产日期、安全运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许对日期作含糊的标示。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不得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前款所称闻名产品,是指在商场上具有必定闻名度,为大众所知悉的产品。前款所称特有,是指产品称号、包装、装潢非为相关产品所通用,并具有明显的区别性特征。 第十一条 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不得有下列约束公正竞争的行为:(一)限制别人购买和运用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产品,而不允许购买和运用其他运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