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0:25无经历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结业的大学生,在有经历的作业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践作业经历,归于非正式招聘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疑问一:实习生是否适用最低薪酬标准
【事例】2010年4月,上海某广告公司请了一名大四学生小刘到该公司实习。实习期间,两边未签定书面协议。小刘做五休二,每天作业8小时,公司发放40元一天的实习补助。2010年7月,小刘大学结业,获得结业证书,并且处理了劳作手册。2010年9月,公司以为小刘体现不错,便与其签定了自2010年9月 1日起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月薪酬为2500元。
疑问二:实习时签定的作业协议合法有用吗
【事例】小王是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的学生。大四那年,小王被学院组织到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实习。2010年9月,软件公司拿出了《实习协议书》的格局合同,与小王及大连软件学院签定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好,小王的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软件公司向小王付出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小王实习完毕后与软件公司签定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否则将补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2010年11月,小王、软件公司与大连软件学院又签定了《作业协议书》,补白栏内软件公司写下“小王在实习完毕后与软件公司签定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否则将补偿违约金18000元。”
因为小王实习体现杰出,实习期满后软件公司提出与小王签定三年劳作合同,月薪4000元。可是,软件公司给出的待遇大大低于小王的心思价位,并且小王十分不满意软件公司的训练准则。深思熟虑后,小王回绝了软件公司的入职约请,回绝签定劳作合同。与小王洽谈不成,软件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其付出协议书中约好的违约金18000元。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业协议是一般高等学校结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建立劳作人事联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则期限内建立作业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而达到的书面协议。这是用人单位承认结业生相关信息实在牢靠以及接纳结业生的重要凭证,也是高校进行结业生作业处理、编制作业计划以及结业生处理作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根据。协议在结业生到单位签到、用人单位正式接纳后自行停止。
可是作业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简略,应按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作业作业处理办法的规则,对作业(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岗位和作业内容、劳作保护和作业条件、薪酬报酬和福利待遇、作业协议停止的条件、违背作业协议的职责等条款进行清晰约好,避免今后签定劳作合同时形成对立。其间关于违约职责的约好也应当是束缚两边的。
小王的《实习协议书》和《作业协议书》中的“被告应与原告签定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仅仅概括性言语,其间对劳作报酬、作业时间、作业岗位等内容未作约好,后原、被告因薪酬待遇与作业岗位产生分歧致使劳作合同未能签定,不能作为追查违约职责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