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9:36
在原有举证时限准则中,由于没有规则法官的自在裁量权,而司法实践中发作必定坏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了举证时限准则,其间包含了被称之为“依据失权准则”的规则。
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则:“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第三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依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安排质证。但对方当事人赞同质证的在外。”
该准则的首要功能在于使得部分逾期提出的依据不再具有可采性,而将其扫除出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之列。因而,举证时限准则的首要意图在于催促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避免依据突袭,以确保民事审判的功率和公平。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以下坏处:一方面,在恰当部分的案子中,由于当事人的诉讼才能差,虽然无片面上的成心,也会发作逾期提交依据的状况,假如严厉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则,明显这样的景象便会被视为当事人“抛弃举证权力”;另一方面,关于对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依据,假如对本方晦气,当事人很明显不会赞同予以质证,那么依照法令的规则,必定是相关依据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导致法院难以查清案子现实,实体公平的完成会遭到巨大应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有用保护。例如在杜某诉李某返还原物胶葛一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是雇佣联系,因其拖欠被告薪酬,致被告将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私自开走;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36000元。而被告却建议二者系合伙联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但具有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以为合伙联系。在本案中,证人成为判别案子根本现实的要害。开庭审理时,被告供给的证人名单中,有的未带身份证,有的系远程货运司机未能在案子开庭当天赶回。法官未承受逾期举证,判定支撑了原告诉求。此案被告申述至检察院。经法院从头立案再审,查询发现当地相似原被告之间的合伙联系非常遍及,5名证人均证明两人系合伙。
从上述事例能够看出,由于原有的举证时限准则扫除了法官自在裁量权,往往使得“依据失权准则”成为完成公平缓正义的拦路虎。当法官面临另一方当事人及律师激烈的追问时,即便有心保护实体公平,也因法令强制性的规则而没有回旋的地步,然后堕入非常为难的地步。这样,“依据失权准则”甚至会沦为一方当事人使用的东西。在生硬的程序规则面前,诉讼才能较弱的当事人的实体公平被拒之门外;他们往往经过向检察院申述等其它途径依然奔波不已,“案结事不了”。该条规则转义是节省司法资源、进步审判功率,但有时却阻碍了更高位阶的公平价值的完成。
2013施行的新民诉法规则了举证时限准则及法官的自在裁量权。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供给依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建议和案子审理状况,确认当事人应当供给的依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供给依据确有困难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延伸期限,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恰当延伸。当事人逾期供给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阐明理由;拒不阐明理由或许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景象能够不予采用该依据,或许采用该依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条规则在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依据的一起,赋予法官是否采用逾期供给依据的自在裁量权。在详细案子处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程序正义和实体公平发作冲突的状况,便可依法运用自在裁量权进行价值权衡。
国外民诉法举证时限准则中也有法官自在裁量权的规则。如德国民诉法规则,只要在法官以为当事人逾期举证有重大过失,并且会导致推迟诉讼时,才动用依据失权予以制裁;在当事人逾期举证时,法官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来动态地衡量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之间的价值,终究作出决议。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令中,逾期提出的依据也不混为一谈地视为“失权”,均规则了逾期提出依据的一方能够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阐明未能及时提出的理由,至于是否失权,由法官自在心证决议。
实践中,还曾呈现过由于当事人逾期提出判定请求,被法官“压服”撤诉后从头申述的状况。假如只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诉讼才能过弱,导致法官开庭问询时才表达了判定请求,就阻却审判的继续进行,同样是不合理的。笔者以为,在一些时限准则方面,添加规则必定的法官自在裁量权,能够从必定程度上缓解民诉法中相关程序条款的生硬性,照料到案子的实体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合理价值与积极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则:“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第三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依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安排质证。但对方当事人赞同质证的在外。”
该准则的首要功能在于使得部分逾期提出的依据不再具有可采性,而将其扫除出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之列。因而,举证时限准则的首要意图在于催促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和避免依据突袭,以确保民事审判的功率和公平。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以下坏处:一方面,在恰当部分的案子中,由于当事人的诉讼才能差,虽然无片面上的成心,也会发作逾期提交依据的状况,假如严厉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则,明显这样的景象便会被视为当事人“抛弃举证权力”;另一方面,关于对方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依据,假如对本方晦气,当事人很明显不会赞同予以质证,那么依照法令的规则,必定是相关依据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导致法院难以查清案子现实,实体公平的完成会遭到巨大应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有用保护。例如在杜某诉李某返还原物胶葛一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是雇佣联系,因其拖欠被告薪酬,致被告将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私自开走;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36000元。而被告却建议二者系合伙联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但具有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以为合伙联系。在本案中,证人成为判别案子根本现实的要害。开庭审理时,被告供给的证人名单中,有的未带身份证,有的系远程货运司机未能在案子开庭当天赶回。法官未承受逾期举证,判定支撑了原告诉求。此案被告申述至检察院。经法院从头立案再审,查询发现当地相似原被告之间的合伙联系非常遍及,5名证人均证明两人系合伙。
从上述事例能够看出,由于原有的举证时限准则扫除了法官自在裁量权,往往使得“依据失权准则”成为完成公平缓正义的拦路虎。当法官面临另一方当事人及律师激烈的追问时,即便有心保护实体公平,也因法令强制性的规则而没有回旋的地步,然后堕入非常为难的地步。这样,“依据失权准则”甚至会沦为一方当事人使用的东西。在生硬的程序规则面前,诉讼才能较弱的当事人的实体公平被拒之门外;他们往往经过向检察院申述等其它途径依然奔波不已,“案结事不了”。该条规则转义是节省司法资源、进步审判功率,但有时却阻碍了更高位阶的公平价值的完成。
2013施行的新民诉法规则了举证时限准则及法官的自在裁量权。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供给依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建议和案子审理状况,确认当事人应当供给的依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供给依据确有困难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延伸期限,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恰当延伸。当事人逾期供给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阐明理由;拒不阐明理由或许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景象能够不予采用该依据,或许采用该依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条规则在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依据的一起,赋予法官是否采用逾期供给依据的自在裁量权。在详细案子处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程序正义和实体公平发作冲突的状况,便可依法运用自在裁量权进行价值权衡。
国外民诉法举证时限准则中也有法官自在裁量权的规则。如德国民诉法规则,只要在法官以为当事人逾期举证有重大过失,并且会导致推迟诉讼时,才动用依据失权予以制裁;在当事人逾期举证时,法官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来动态地衡量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之间的价值,终究作出决议。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令中,逾期提出的依据也不混为一谈地视为“失权”,均规则了逾期提出依据的一方能够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阐明未能及时提出的理由,至于是否失权,由法官自在心证决议。
实践中,还曾呈现过由于当事人逾期提出判定请求,被法官“压服”撤诉后从头申述的状况。假如只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诉讼才能过弱,导致法官开庭问询时才表达了判定请求,就阻却审判的继续进行,同样是不合理的。笔者以为,在一些时限准则方面,添加规则必定的法官自在裁量权,能够从必定程度上缓解民诉法中相关程序条款的生硬性,照料到案子的实体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合理价值与积极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