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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共同产权登记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9:41
【案情】2007年5月,王某经过按揭方法购买住宅一套价值20万元,首付款6万元,银行借款14万元。同年8月王某与李某成婚,婚后两边以一起收入归还借款,2008年王某去处理房产证,在房产证上一起挂号了王某与李某两个人的姓名。2009年王某还清了银行一切借款。2010年3月王某与李某两边因爱情不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王某以为房子是其婚前所买应归于婚前个人产业,而李某则以为房子借款是两边婚后一起归还的而且还经过了产权挂号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不合】婚前所购房子婚后一起产权挂号可否作为夫妻一起产业?有几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房子为王某在婚前按揭借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产业,对婚后两边一起归还借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款的归还,由王某提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分给李某。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王某是婚前购房,而且支付了首付款,但婚后两边是用一起收入归还借款,因而应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产业从房子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房子由两边经过洽谈、竞价等方法获得。第三种定见以为,该房子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王某是婚前购买了房子,并支付了首付款,可是在婚后王某去处理房产证的时分将两个人的姓名都写入了房产证中,此刻不论王某婚前是否支付过首付,该房子都是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分析】杨亮同志支撑第三种观念;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念及理由,也不同意原文不合部分的两种不定见。本文笔者以为该案中的房子为夫妻一起产业,可是各自占有的比例不是一人一半,也不是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产业从房子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再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而应当依据各人的出资状况决议各自享有对房子的比例,首要王某的首付款6万元占20万的30%的比例,其次剩余70%比例由所以夫妻一起还贷,这70%的比例应该一人一半,即王某和李某各35%的比例。所以,王某享有65%的比例,李某享有35%的比例。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则:“产业能够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一起共有。按份共有人依照各自的比例,对共有产业共享权力,分管责任。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承担责任。按份共有产业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比例分出或许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力。”王某在婚前购房,出资了6万元,这以后按揭的14万元是夫妻一起还贷,因而该房子为夫妻一起产业,而且是按份共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依法归于国家一切的自然资源,一切权能够不挂号。”一起,第十四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依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自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时发作效能。”另据第十七条规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挂号簿一起;记载不一起的,除有依据证明不动产挂号簿确有过错外,以不动产挂号簿为准。”从这些条文中能够看出,不动产的一切权以挂号权人为一切权人,在该案中,房产证上挂号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姓名,理应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但这并不表明一人一半,详细应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子的比例。三、该案中的房子尽管是夫妻一起产业,可是,并不表明一人一半,而应当是依照出资的状况按份共有。由于该房子是王某经过按揭方法购买,其时价值20万元,王某的首付款6万元,这表明王某在该房子中首要享有30%的比例。这以后,按揭14万元是夫妻一起还贷,而这按揭的14万元只占房子的70%的比例,由所以一起还贷,这表明这70%的比例理应是一人一半,即每人35%的比例。所以,王某的总比例是65%,李某享有35%的比例。这样,关于两边都公正。第一种定见对李某显现公正,第二种定见和第三种定见对王某显现公正,由于这套房子现在的价格明显不只是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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