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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8:58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则,但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需其有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并形成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财遭受产严重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理论界以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首要包含以下三类:
(1)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如轿车司机、轮船梢公等;
(2)交通运输安全的保证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
(3)交通运输出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
那么并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呢?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子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榜首条规则“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端的,在具体分析事端发作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关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端首要或悉数责任者,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这儿的“非交通运输人员”是仅指非专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不具备从事交通运输的资历的人员在从事交通运输进程中发作了交通事端(如无证驾驭形成交通事端),仍是包含其他并不驾驭交通工具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内(如行人违章横穿高速公路,司机紧迫刹车形成轿车追尾。)行为人在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是好像仅仅指前者,不包含一般的行人在内。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乏因行人违章形成交通事端的事例,因为对司法解释的了解存在差异,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驭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形成交通事端的人员追查刑事责任的很少。咱们以为,无论是立法仍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主体均未作约束,只需是交通事端的发作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告诉》榜首条第(五)项规则,单位负责人或许车主强令本单位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形成严重交通事端的,应按照刑法(指79年刑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在此状况下单位负责人或车主与驾驭员之间是建立一起违法抑或按直接首犯的理论仅追查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值得讨论。
因为我国刑法并不以为一起过错能构成一起违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追查单位负责人或车主的刑事责任。但假如这一“强令”并不含有驾驭员假如不履行此“强令”将会对其发生晦气结果的含义,而仅仅一种主张或定见时,则应追查驾驭员的刑事责任。与此相类似的状况还有违法分子协迫司机违章驾驭形成严重交通事端的,对施行协迫行为的人应当按交通肇事罪追查刑事责任。
此外,有一种观念以为,因为修改后的刑法新设定了“飞翔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因此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依据刑法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则,只要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才干构成飞翔肇事罪和铁路运营肇事罪,但这并没有扫除航空人员和铁路运营人员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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