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5:51
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有哪些呢?咱们要怎么精确确实认客体的不特定性呢?公共安全包含了人身安全,相同的也包含了产业安全,所以了解公共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咱们来说是有必要的,快来跟从听讼小编的脚步一同阅览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
损害公共安全罪侵略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有理解损害公共安全罪违法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知道。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损害行为的损害成果事前无法确认,损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施行,其违法成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意料也难以操控,这正是此类违法巨大危险性与损害性的体现。客体的不特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法方针的不特定性。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要体现在违法方针的不特定上。方针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行为人片面上有其特定的损害方针,而客观状况使行为人片面上的特定方针成为不或许,然后呈现出不特定性。例如张某与某大公司老板王某结怨,一向想置王某于死地,苦于没有机会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其时街上人许多,王某还带了警卫,欠好下手,张某就用土制炸弹投向王某,导致5死一伤。张某片面上仅仅想炸王某,而客观上他损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种是行为人片面上就没有特定的损害方针。例如某司机陈某酒后驾车,由于车速太快,路面打滑,驶入逆行道,与对面来车相撞,致使3人逝世,1人重伤。此例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违背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酒后驾车引起的,它所损害的方针是甲,仍是乙,是形成人员伤亡,仍是使资产受损,在王某违背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时是不确认的,并且这种不确认性一向继续到终究成果发作时才干确认。
2、损害成果的不特定性。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体现在或许性成果的不确认上。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显着的体现。详细讲,包含或许损害规模巨细、数量多少和程度深浅的不特定。从规模来讲,或许是必定区域内的规模,也或许是必定区域外的规模。比方放火案,能够触及一户或几户人家,其发作的规模就有大有小,是不确认的。从数量上讲,既或许是上限已确认的不特定大都,也或许是上限不确认的不特定大都。从程度上讲,其遭到损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比方向村口的水井里投毒,既或许是悉数遭到损害,也或许是部分遭到损害;既或许是人体遭到损害,也或许是被掠夺生命。成果的不确认指的是或许性成果的不确认。但不论终究是否呈现了损害成果,其行为开展中都包含着不特定或许性。这类行为一经施行,都能够在必定条件下,形成或或许形成不特定大都人的伤亡或很多公私产业的毁损。假如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即事前确认的人身或产业,并且行为有意识地把损害约束在特定方针规模内,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宜定损害公共安全罪。假如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是指向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其损害成果是行为人事前无法意料和难以操控的,也便是说行为人的损害行为具有损害或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了损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而,是否损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产业的安全,是差异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类违法的重要标志。
二、怎么精确确认客体的不特定性
不特定性是指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最本质特征,断定某一行为是不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要需求确认的便是有不特定性的存在。应当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掌握好损害行为中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的联系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一致的,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和特定性也不破例。他们首要都有各自质的规则性,彼此差异,又彼此一致,违法行为是两者一致的一起根底。
1、特定与不特定能够一起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既包含特定的要素又包含不特定的要素。特定要素与不特定要素彼此依赖,一起并存。例如秦某因其婚姻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家素有积怨,秦某遂于2002年1月1日晚,带着事前准备好的两个炸药包到张家,点着后丢在张家房子上,当场将在张家游玩的王某炸死,周围大众2人被炸成轻伤,张家房子及相邻民居被摧毁。此案中,张某是特定方针,用爆破设备引爆是特定办法。一起此案也存在着不特定要素,那便是引爆行为将或许发作的成果是不特定的,直到终究成果发作才干得到确认。因而,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并不肯定扫除特定性要素的存在,而仅仅说在量的比较上,不特定要素多于特定要素。
2、特定与不特定能够彼此转化。不特定要素会因行为的办法、时刻、地址等环境条件的改动而增多,从数量上超越特定要素,促进特定性向不特定性开展。不特定性在开展进程中也会因办法、时刻、地址等环境条件的改动而逐步削减或消失,体现出必定程度的相对特定性。行为开展进程的成果或终究成果总是确认存在的,是相对特定的。但这种相对特定性成果并不能否定从前不特定开展的整个进程。因而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既是包含由特定性转化而成的不特定性,也包含从特定成果逆推出来的不特定性。例如某地曾发作的一件投毒报复案,乡民某甲因与某乙素有积怨,一向寻机报复某乙,所以在某乙订亲请客的前一天,将毒鼠强注入某乙家菜地里的大白菜上,致使某乙的40多个客人中毒。在该案中,某甲片面上有特定的侵略方针即某乙,客观上也有清晰的指向方针,但由于采纳的报复办法及机遇,对自己的行为所形成或或许形成的实践成果是难以操控和无法意料的,即有多少人由于吃了有毒的菜而中毒以及中毒的程度都是不特定的要素。某甲的报复行为所侵略的方针由特定的某乙转化成不特定的大都人,形成40多人中毒的成果,这个成果是相对特定的。某甲的投毒报复在行为开展进程中完成了从特定到不特定再到特定的转化进程。因而其行为是规范的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不特定性仅仅一种猜测或许性,而不是现实实害性
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是指行为自身所包含的,在必定条件下发作损害不特定大都人的人身、产业安全的严重成果的或许性和危险性,它并不排挤施行此类罪的人在其片面上或许有特定的损害方针或特定的预期成果,即不是说在任何状况下施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必定地、不可避免地形成多人死伤或公私产业严重损失,更不是说,没有形成严重成果就一概不构成损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在确认某行为是否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首要要从质的方面断定该行为是否包含着即将发作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要挟的或许性,断定有无这种或许性发作的根据和条件。其次,还要从量的方面来断定这种不特定或许性的巨细。假如不存在质的肯定性,或许量的或许性极小,都不是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都将影响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建立。已然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或许性有必要是一种能够完成的或许性,而不是笼统的、虚无缥缈的或许性,那么无论是质的不特定或许性,仍是量的不特定或许性,都应该根据客观规律去知道和判别,根据行为方针、办法、时刻、地址等客观状况去确认有无发作损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安全的或许性以及这种或许性程度的巨细,绝不能以当事人的臆想为规范。假如只就成果而论,行为所形成的损害实践是确认的。人是死,是伤,死了多少,伤了多少,产业损失有多大,都具有必定确实认性,这是一种现实性。但这种成果的现实性并不扫除不特定性的存在。这种不特定性就在于这种特定的成果是由行为的不特定或许性开展而成的,是不特定性到特定的转化,或许性变成了现实性,危险性变成了实害性,其条件便是行为人的行为中包含有质和量的不特定或许性。假如行为中肯定不存在这种或许性,就不会损害公共安全,甚至不构成违法。
因而,在研讨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时,应该清晰它指的是行为开展进程中的不特定性,不只首要应从行为将会损害或要挟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安全的猜测或许性动身,并且也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去掌握这种不特定或许性。
(三)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不特定性"、不特定的"大都人"以及"公共安全"的要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的知道不能肯定化,要归纳片面、客观诸方面的状况进行全面剖析。确认特定与不特定的规范,不是看行为人片面上事前有无确认的方针,而主要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公共安全本质特征。为此,对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的知道应该从行为人施行损害行为所运用的办法、行为侵略的方针、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和环境等诸方面进行归纳剖析。不特定仅仅相对的不特定,不能机械、片面的剖析、判别,不特定性并非损害公共安全罪所独有。刑法中规则的其他违法,如出产、出售假药罪等,也有不特定性。假如将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肯定化,就会混杂损害公共安全罪和其他类型违法的边界。此外,在确认不特定大都人时不能机械、形而上学的单纯从个数上看,而应从这类违法的本质特征上去剖析,应捉住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即大都人是指不特定性的、难以意料的大都人。
公共安全既包含人身安全,也包含产业安全。这是这类违法的共性,但就某个详细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所侵略的详细客体而言,则体现为不同的状况。
一、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
损害公共安全罪侵略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有理解损害公共安全罪违法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知道。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损害行为的损害成果事前无法确认,损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施行,其违法成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意料也难以操控,这正是此类违法巨大危险性与损害性的体现。客体的不特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法方针的不特定性。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要体现在违法方针的不特定上。方针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行为人片面上有其特定的损害方针,而客观状况使行为人片面上的特定方针成为不或许,然后呈现出不特定性。例如张某与某大公司老板王某结怨,一向想置王某于死地,苦于没有机会一次在大街上遇到王某,其时街上人许多,王某还带了警卫,欠好下手,张某就用土制炸弹投向王某,导致5死一伤。张某片面上仅仅想炸王某,而客观上他损害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另一种是行为人片面上就没有特定的损害方针。例如某司机陈某酒后驾车,由于车速太快,路面打滑,驶入逆行道,与对面来车相撞,致使3人逝世,1人重伤。此例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违背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酒后驾车引起的,它所损害的方针是甲,仍是乙,是形成人员伤亡,仍是使资产受损,在王某违背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时是不确认的,并且这种不确认性一向继续到终究成果发作时才干确认。
2、损害成果的不特定性。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其次体现在或许性成果的不确认上。这是不特定性的最主要、最显着的体现。详细讲,包含或许损害规模巨细、数量多少和程度深浅的不特定。从规模来讲,或许是必定区域内的规模,也或许是必定区域外的规模。比方放火案,能够触及一户或几户人家,其发作的规模就有大有小,是不确认的。从数量上讲,既或许是上限已确认的不特定大都,也或许是上限不确认的不特定大都。从程度上讲,其遭到损害的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比方向村口的水井里投毒,既或许是悉数遭到损害,也或许是部分遭到损害;既或许是人体遭到损害,也或许是被掠夺生命。成果的不确认指的是或许性成果的不确认。但不论终究是否呈现了损害成果,其行为开展中都包含着不特定或许性。这类行为一经施行,都能够在必定条件下,形成或或许形成不特定大都人的伤亡或很多公私产业的毁损。假如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即事前确认的人身或产业,并且行为有意识地把损害约束在特定方针规模内,其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宜定损害公共安全罪。假如行为人的损害行为是指向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其损害成果是行为人事前无法意料和难以操控的,也便是说行为人的损害行为具有损害或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构成了损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因而,是否损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产业的安全,是差异公共安全罪和其它各类违法的重要标志。
二、怎么精确确认客体的不特定性
不特定性是指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最本质特征,断定某一行为是不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要需求确认的便是有不特定性的存在。应当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掌握好损害行为中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的联系
任何事物都是对立一致的,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和特定性也不破例。他们首要都有各自质的规则性,彼此差异,又彼此一致,违法行为是两者一致的一起根底。
1、特定与不特定能够一起存在。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既包含特定的要素又包含不特定的要素。特定要素与不特定要素彼此依赖,一起并存。例如秦某因其婚姻问题与被害人张某家素有积怨,秦某遂于2002年1月1日晚,带着事前准备好的两个炸药包到张家,点着后丢在张家房子上,当场将在张家游玩的王某炸死,周围大众2人被炸成轻伤,张家房子及相邻民居被摧毁。此案中,张某是特定方针,用爆破设备引爆是特定办法。一起此案也存在着不特定要素,那便是引爆行为将或许发作的成果是不特定的,直到终究成果发作才干得到确认。因而,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并不肯定扫除特定性要素的存在,而仅仅说在量的比较上,不特定要素多于特定要素。
2、特定与不特定能够彼此转化。不特定要素会因行为的办法、时刻、地址等环境条件的改动而增多,从数量上超越特定要素,促进特定性向不特定性开展。不特定性在开展进程中也会因办法、时刻、地址等环境条件的改动而逐步削减或消失,体现出必定程度的相对特定性。行为开展进程的成果或终究成果总是确认存在的,是相对特定的。但这种相对特定性成果并不能否定从前不特定开展的整个进程。因而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既是包含由特定性转化而成的不特定性,也包含从特定成果逆推出来的不特定性。例如某地曾发作的一件投毒报复案,乡民某甲因与某乙素有积怨,一向寻机报复某乙,所以在某乙订亲请客的前一天,将毒鼠强注入某乙家菜地里的大白菜上,致使某乙的40多个客人中毒。在该案中,某甲片面上有特定的侵略方针即某乙,客观上也有清晰的指向方针,但由于采纳的报复办法及机遇,对自己的行为所形成或或许形成的实践成果是难以操控和无法意料的,即有多少人由于吃了有毒的菜而中毒以及中毒的程度都是不特定的要素。某甲的报复行为所侵略的方针由特定的某乙转化成不特定的大都人,形成40多人中毒的成果,这个成果是相对特定的。某甲的投毒报复在行为开展进程中完成了从特定到不特定再到特定的转化进程。因而其行为是规范的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不特定性仅仅一种猜测或许性,而不是现实实害性
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是指行为自身所包含的,在必定条件下发作损害不特定大都人的人身、产业安全的严重成果的或许性和危险性,它并不排挤施行此类罪的人在其片面上或许有特定的损害方针或特定的预期成果,即不是说在任何状况下施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必定地、不可避免地形成多人死伤或公私产业严重损失,更不是说,没有形成严重成果就一概不构成损害公共安全罪。因而,在确认某行为是否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首要要从质的方面断定该行为是否包含着即将发作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要挟的或许性,断定有无这种或许性发作的根据和条件。其次,还要从量的方面来断定这种不特定或许性的巨细。假如不存在质的肯定性,或许量的或许性极小,都不是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都将影响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建立。已然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或许性有必要是一种能够完成的或许性,而不是笼统的、虚无缥缈的或许性,那么无论是质的不特定或许性,仍是量的不特定或许性,都应该根据客观规律去知道和判别,根据行为方针、办法、时刻、地址等客观状况去确认有无发作损害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安全的或许性以及这种或许性程度的巨细,绝不能以当事人的臆想为规范。假如只就成果而论,行为所形成的损害实践是确认的。人是死,是伤,死了多少,伤了多少,产业损失有多大,都具有必定确实认性,这是一种现实性。但这种成果的现实性并不扫除不特定性的存在。这种不特定性就在于这种特定的成果是由行为的不特定或许性开展而成的,是不特定性到特定的转化,或许性变成了现实性,危险性变成了实害性,其条件便是行为人的行为中包含有质和量的不特定或许性。假如行为中肯定不存在这种或许性,就不会损害公共安全,甚至不构成违法。
因而,在研讨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时,应该清晰它指的是行为开展进程中的不特定性,不只首要应从行为将会损害或要挟不特定大都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安全的猜测或许性动身,并且也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去掌握这种不特定或许性。
(三)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不特定性"、不特定的"大都人"以及"公共安全"的要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的知道不能肯定化,要归纳片面、客观诸方面的状况进行全面剖析。确认特定与不特定的规范,不是看行为人片面上事前有无确认的方针,而主要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公共安全本质特征。为此,对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的知道应该从行为人施行损害行为所运用的办法、行为侵略的方针、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和环境等诸方面进行归纳剖析。不特定仅仅相对的不特定,不能机械、片面的剖析、判别,不特定性并非损害公共安全罪所独有。刑法中规则的其他违法,如出产、出售假药罪等,也有不特定性。假如将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肯定化,就会混杂损害公共安全罪和其他类型违法的边界。此外,在确认不特定大都人时不能机械、形而上学的单纯从个数上看,而应从这类违法的本质特征上去剖析,应捉住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即大都人是指不特定性的、难以意料的大都人。
公共安全既包含人身安全,也包含产业安全。这是这类违法的共性,但就某个详细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所侵略的详细客体而言,则体现为不同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