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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4:26
典当中担保法中确保的办法之一,是债款人为确保自己债款的安全,要求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供给典当物的行为,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那么典当期间怎么处理典当物?下面由听讼网济南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典当期间怎样处理典当物
1、时效已过典当权是否受维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款已不受维护,那么典当物权效能呢?是否依然有用?是否依然受维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则,债款已过诉讼时效未建议权力,该债款将丢失胜诉权,主权力及于从权力,典当权作为主债款的从权力,因主权力不受维护,因而,物权法规则,在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期间未建议权力的情况下,典当权也不受法院维护。
2、典当期间怎么处理典当物
那么,当事人假如转让房产将怎么处理该存在的典当权呢?因为,尽管典当权人假如此刻行使典当权不受法令维护,但典当手续仍在,当事人假如期望转让房产,必定要免除典当,当事人能向法院申述,承认典当权失效,然后免除典当
二、典当物处置的条件
(1)主债款的承认。因为典当权是主债款的隶属权力,因行使典当权而处置典当物必先承认主债款的存在以及主债款的金额。当事人能够经过协议的方法对主债款进行承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能够经过诉讼程序或裁定程序寻求对主债款的承认。同一事情,承认债款的方法不同,承认的成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法承认债款的,其承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退让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力之处置行为,它意味债款人为赶快完成自己的债款而不得不扔掉部分权力建议,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建议。债款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实行债款而在协议承认中得到报答。但在诉讼程序或裁定程序中,债款的承认是由债款人和债款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停程序依然适用,但当事人的退让行为和处置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裁定程序的约束,也受两边相对立的心情和相对立的利益约束,一起,两边在诉讼或裁定程序中肯定会付出更多的费用。因而,尽管主债款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现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承认的法令现实,主债款的数额会因其承认的方法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挑选既合适自己、又能压服对方承受的承认债款的方法。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假如债款虽经承认,但清偿期未届至,典当权人仍不能行使典当权和处置典当物,典当人也有权阻挠典当权人行使典当权和处置典当物。
(3)典当权和典当物的存在。典当权和典当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典当权和处置典当物的条件,典当权的存在意味着典当权现已合法建立,没有被涤除或扔掉,典当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典当物的存在指典当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典当物的存在是典当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典当物,就无法建立典当权。但在典当权建立后,典当物可能发生灭失,如现已典当的房产因房子坍毁而灭失,此刻,典当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表现,对房子的代位物,如因坍毁而取得丢失赔偿金或稳妥赔偿金,典当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典当物,典当权不能建立,但典当权建立后典当物灭失的,典当权仍可存在。就典当物的处置而言,因为处置典当物是以行使典当权为内容,以对典当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典当权和典当物一起存在为条件。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典当期间怎样处理典当物”问题进行的回答,典当期间假如是房子作为典当物的,交典当人处置房子,假如房子要转让的,需求经典当权人的赞同。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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