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0:52被告人杭州兴旺齿轮箱有限公司,系私营公司。
被告人张一奇,男,44岁,捕前系杭州兴旺齿轮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马鸿泽,男,62岁,捕前系杭州兴旺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退休员工。
被告人张如喜,男,34岁,捕前系杭州兴旺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
被告人姚志兴,男,41岁,捕前系杭州兴旺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大功率分厂技能科科长。
1999年3月19日,萧山市公安局对张一奇、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立案侦查,同年12月3日,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确定:
被告人杭州兴旺齿轮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被告人张一奇为发展出产、扩展市场份额,图谋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杭州行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进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1995年头至1996年间,被告人张一奇经过行进公司退休在家的员工、被告人马鸿泽及其妻姚菊娣(另案处理)的介绍,与行进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被告人张如喜拉上联络。张一奇把所需的齿轮箱产品图纸类型及欲购买的价格通知马鸿泽,马鸿泽与妻子姚菊娣再转达张如喜。张如喜经不起物质引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已采纳保密办法的750、D300、MB170、MB270型4套产品图纸从齿轮箱研究所暗里拿出仿制后交给张一奇。张一奇为此付出好处费4.5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2.25万元。上述4套图纸到手后,被告人兴旺公司即组织出产、出售,直至1999 年3月案发停止。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价中心判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8.7万元,一起确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兴旺公司因为出产上述4套齿轮箱图纸的产品给行进公司形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
1997年10月,被告人张一奇得悉行进公司已开发研发 400型和600型系列新产品后,即奉告被告人马鸿泽乐意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系列齿轮箱产品图纸。马鸿泽即与被告人张如喜联络。张如喜因自己手头无此产品图纸,便与行进公司大功率分厂技能科科长、被告人姚志兴进行商议。姚志兴经不起引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已采纳保密办法的HCD400、 HC400、JC600、HCT600共4套图纸从本单位取出交给张如喜仿制。被告人张一奇获取图纸后付出好处费6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 2.3万元,被告人姚志兴分得1.4万元。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价中心判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3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一奇经过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还想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获取行进公司HCT400、HCD600型两种新齿轮箱产品图纸,但至案发仍未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