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在清算过程中处分歇业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在处分财产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8:26请求履行:人某区物贸公司
被履行人:某市建安公司
〔案情〕
某区物贸公司与某市建安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某区法院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民事判定,判令某市建安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某区物贸公司货款88242元、违约金16757元。两边均未上诉。
某区物贸公司于2003年4月1日向某区法院请求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因被履行人某市建安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处于歇业状况,其主管部门某市农场对其进行清算。某区法院依据请求人的请求,于2003年12月15日裁决中止履行。
某区物贸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向某区法院请求康复履行,某区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康复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查明,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将被履行人的财物部分变卖,部分处置给另一修建企业运用,并将被履行人的修建资质证改变给该修建公司运用。
〔争议〕
因被履行人歇业其主管部门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其产业,导致履行不能。法院能不能追加某市农场为本案的被履行人,存在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变卖、处置了被履行人的产业,应追加其为被履行人,并且在处置产业的范围内对请求履行人承当职责;另一种定见以为承受被履行人产业的是另一修建企业,应追加该修建企业为被履行人,在其承受产业的范围内对请求履行人承当职责。
〔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则,作为被履行人的公民逝世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履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71条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则,履行中作为被履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分立、兼并,其权利义务由改变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受;被吊销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则,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能够裁决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履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1条的规则,被履行人被吊销、刊出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承受被履行人的产业,致使被履行人无产业清偿债务或留传产业缺乏清偿的,能够裁决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承受的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该案被履行人某市建安公司歇业后,其主管部门某市农场将被履行人的财物部分变卖,部分处置给另一修建企业运用,并将被履行人的修建资质证改变给该修建公司运用。某区法院应裁决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履行人。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马贤坤李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