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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2:20
【稳妥理赔】交通事端受害人理赔
作为受害方,申述时最好把闯祸司机、车主、稳妥公司同时告,以免立案时呈现费事。实际上,大多法院也是支撑这么做,因为这样有利于查明实际,辨明职责,减轻诉累。
事例:甲在南海市某公路施工时,被违章驾驶的乙开车撞伤,后查明该车属广州市某区丙公司一切,并且该车在稳妥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出过后,公司开除了乙,乙去向不明。甲与丙公司在交警队调停不成,甲想经过诉讼处理。
甲以为乙下落不明,且无偿还才能,并且乙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伤,应由丙公司承当职责,因而只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丙公司地点的广州市某区法院申述。该区法院以为: 1、应向事端发生地的南海法院申述;2、被告不全,有必要把乙、丙公司、稳妥公司同时作为被告。因而不予受理。
甲不服,他以为:1、统辖没问题。法令明确规定,侵权案子,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统辖。被告丙公司坐落广州某区,向该区法院申述没错;2、没有法令规定必定要把司机、司机单位、稳妥公司作为一起被告。原告有挑选被告的权力。
以上两个问题,是路途交通事端案子中首先要处理的两个诉讼程序问题。在本律师看来,榜首个问题,即统辖问题,甲说得没错,依法是能够向广州某区法院申述。可是,在实践中,还要考虑诉讼本钱等实际要素,因为法院在审理中或许触及向作出交通事端确定的交警队调取档案,从法院方面本钱、便利的视点考虑,由交通事端发生地的法院来统辖是合理的,实际上法院内部一般也是这么做的。可是这又或许加大当事人的本钱。
第二个问题,即被告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令界的人也有不同的观点。
曾经比较遍及的观点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归于侵权之诉,直接侵权人为司机,应作为被告,车主是因为法令的明确规定有必要要承当职责(虽然或许是垫支职责)而作为被告。稳妥公司与车主之间是合同联系,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因而不能作为被告,但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利害联系,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许稳妥公司不参与诉讼,由被稳妥人(即车主)依据合同向稳妥公司索赔。
现在因为《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和《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的出台,有不少人观点有了改动,以为依据这两部新法的精力,以及《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31条“稳妥公司能够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也能够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稳妥金”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申述稳妥公司的权力。可是这种观点问题在于,榜首、法理上是否建立,有不少争议;第二,现在是商业第三者职责险和法定交强险并存的过渡时期,稳妥性质不同,处理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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