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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工业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某支行等共同欺诈免除借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21:13

[案情]1988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某支行(以下简称成都某支行)因进行有奖储蓄事务,急需200台平价彩色电视机,遂以供给平价彩色电视机为条件,向其开户单位四川省某化学矿山公司(以下简称某化矿公司)表明,可贷给其半年期告贷500万元。化矿公司承受成都某支行提出的条件,并将本公司与广汉公司(该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注册挂号)签定的购硅粉合同(合同约好实行期为1988年9月23日前,一直未实行),以及和深圳某对外贸易集团与外商签定的硅粉外贸合同,充作自己公司的对外贸易合同提交给成都某支行。同年10月14日,化矿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以购硅粉出口为名,向某支行提出告贷恳求。同日,成都某支行与化矿公司签定告贷合同,约好成都某支行向化矿公司出借 250万元用于购硅粉出口,月息 7‰如借方不能如期还款,贷方有权在担保单位存款帐户内扣收。合同还载明:化矿公司持填写上述内容的告贷合同要求四川省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工业公司)为其担保,某工业公司赞同担保,并在合同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印章。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定后,成都某支即将合同约好的告贷数额改为 230万元,将其中一份合同交化矿公司。为使告贷金额与购货数量相符,又将其持有的另两份合同中写明的是购进硅粉数量改为14公斤。修改后的合同未交某工业公司。同月17日至20日,化矿公司向成都某支行购买彩色电视机的供方付出20万元,作为成都某支行购进200台彩色电视机的差价补助。同月19日,成都某支即将230万元拨人到化矿公司从头建立的帐户。同月20日和21日,化矿公司将告贷的10万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告贷;91.98万元付出成都振川商行用于不合法倒卖生丝;5.7万元付出成都红光电视机厂彩色电视机差价;20万元划拨人本公司在成都某支行原开立的帐户,用于添补已为成都某支行付出的彩色电视机差价款;10万元付出橡胶公司货款。告贷到期后,化矿公司未偿还告贷,成都某支行即致函工业公司要求代偿。工业公司函复称:不知道合同告贷数额已更改,且假贷两边的行为违反信贷准则,告贷合同无效,回绝承当确保职责。成都某支行即按告贷合同中的约好,从工业公司帐户连续扣收33万元。工业公司屡次致函成都某支行,要求中止损害未果,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化矿公司与成都某支行签定告贷合一起,隐秘告贷的实在用处,以购硅合同为名,骗得工业公司为其担保,该行为属诈骗行为,担保无效,工业公司的担保职责革除。成都某支行违反信贷管理和《告贷合同法令》的有关规则,对由此所形成的结果应承当法律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则,该院于1994年5月17日判定如下:1.原告为化矿公司所作的告贷担保合同无效,担保职责予以革除。2.被告成都某支行回来原告33万元和利息2.7万元,在本判定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15日内付清。3.案子受理费21510元,其它诉讼费5000元,合计26510元,由被告成都某支行担负13255元,被告化矿公司担负13255元。成都某支行不服一审判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我支行与化矿公司签定的告贷合同有用,工业公司为化矿公司供给的担保亦有用。工业公司尽管改动告贷用处,但不影响告贷合同和确保合同的效能。工业公司自愿为化矿公司告贷担保,两边之间不存在诈骗、钳制。我公司扣除工业公司金钱合法,恳求撤销原判,承认确保合同有用,判令工业公司实行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工业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化矿公司签定告贷合同,选用诈骗手法一起虚拟告贷用处,编造化矿公司的运营及资信状况,使我公司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该确保行为依法归于无效。原判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维持原判,并加判上诉人持续偿付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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