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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7:15
单用处商业预付卡处理方法(试行)
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发布《单用处商业预付卡处理方法(试行)》。该《方法》分总则、存案、发行与服务、资金处理、监督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存案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四章资金处理
第五章监督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存案
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四章资金处理
第五章监督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处商业预付卡处理方法(试行)》现已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2012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处商业预付卡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备资金危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详细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开单用处商业预付卡事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单用处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处卡)是指前款规矩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运营系统内兑付货品或服务的预付凭据,包含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暗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运用的单用处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肯定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运营系统内运用的单用处卡,且具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许经授权具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运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运营系统是指运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当单用处卡出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事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运营系统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划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挂号缺乏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能够依据详细情况调整规划发卡企业规范,以布告的方法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担任全国单用处卡职业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单用处卡监督处理工作。第六条 单用处卡职业安排依照规章为其成员供给信息咨询和宣扬训练等服务,发挥职业自律效果。
第二章存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展开单用处卡事务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矩处理存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挂号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存案;
(二)规划发卡企业向其工商挂号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存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挂号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存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存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用处卡发卡企业存案表》;
(二)《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排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出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复印件。
《单用处卡发卡企业存案表》能够从存案机关处收取或经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格局见附件2)。
第九条 规划发卡企业除提交本方法第八条规矩的资料外,还应向存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审计组织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挂号缺乏一年的规划发卡企业在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处卡事务、资金处理准则;
(四)单用处卡购卡规章、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方法第八条规矩的资料外,还应向存案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审计组织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兼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挂号缺乏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在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处卡事务、资金处理准则;
(四)单用处卡购卡规章、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定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联系阐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运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存案机关对已存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存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布告,供给大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存案事项发作改动、发卡企业类型改动或单用处卡事务停止时,发卡企业应在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存案机关处理改动、刊出手续。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称号及联系方法、卡号、运用规矩、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称号,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一致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存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存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供给单用处卡规章,并应购卡人要求签定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施行提示奉告责任,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处卡规章或协议内容。
单用处卡规章和购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用处卡的称号、品种和功用;
(二)单用处卡购买、充值、运用、退卡方法,记名卡还应包含挂失、转让方法;
(三)收费项目和规范;
(四)当事人的权力、责任;
(五)胶葛处理准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矩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用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名字或单位称号、有用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法。
个人有用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武士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用身份证件包含经营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挂号证、安排组织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挂号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买卖信息保密,除法律还有规矩外,不得向第三方供给。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处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选用非现场方法购卡的,应经过银行转账,不得运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称号、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挂号。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厉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越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越1000元。
单张单用处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越前款规矩的限额。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用期;不记名卡有用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越有用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供给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运用单用处卡购买产品后需求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处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越单用处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处卡内。退货金额缺乏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处卡规章或协议约好,供给退卡服务。
处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用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名字、有用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缺乏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停止兑付未到期单用处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供给免费退卡服务,并在停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存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时核对与单用处卡事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买卖数据进行记载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厉处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事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出资及假贷。第二十五条 主营事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越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事务收入的40%;主营事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越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事务收入;工商注册挂号缺乏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越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越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经营收入的30%。
本方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经过发行单用处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产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划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施行资金存管准则。规划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份额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份额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份额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规划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认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定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矩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份额进行监督,对超量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回绝,并依照存案机关要求供给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划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能够运用担保预收资金的确保稳妥、银行保函等方法冲抵悉数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划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树立与发行单用处卡规划相适应的事务处理系统,并保证事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转质量。
发作严重或不行康复的技能毛病时,规划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存案机关陈述。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处卡事务归入日常处理,拟定预收资金结算、危险处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准则。
第三十一条 规划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处商业预付卡事务信息系统”,填写上一季度单用处卡事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发卡企业单用处卡事务陈述表》(格局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写的信息应当精确、实在、完好,不得成心隐秘或虚报。第五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拟定专项应急预案,活跃防备、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触及单用处卡事务的严重突发性事情,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处卡事务活动、内部操控和危险情况等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现场及非现场查看。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合作商务主管部门的查看。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树立健全“单用处商业预付卡事务信息系统”。当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法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经过12312商务告发投诉服务渠道承受与本方法有关的告发和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背本方法第七条规矩的,由违法行为发作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矩的,由违法行为发作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矩的,由存案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处理,其从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背本方法规矩遭到行政处分的,存案机关能够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矩,形成严重损失的,由存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背本方法遭到行政处分的,由施行处分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分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已展开单用处卡事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方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完结存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出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认的生产运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据,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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