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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雇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8:27
试用期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薪酬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下面就由听讼小编结合详细事例,为我们剖析。
试用期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法令剖析
你以为裁定成果将会怎么?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作合同法》有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法》第83条规则:用人单位违法约好的试用期现已实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薪酬为规范,按现已实行的超越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一起,《劳作合同法》还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裁定成果:A公司与马某免除劳作联系,但需付出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500元。
详细案情:
2000年7月4日,马某被A公司选用为电子信息部网络工程师,同日,两边签定了一份“试用期协议书”,试用期限为2000年7月4日至2000年10月4日。试用期后,A公司既未给马某处理停止协议的手续,也未与马某签定劳作合同,马某仍在A公司作业,每月收取3000元薪酬。2000年12月20日,A公司向马某送达了一份“解聘通知书”,解聘原因是:因为公司现在处在初建状况,对计算机网络建造及办理方面的需求不大,特提出解聘。解聘后,A公司没有向马某付出经济补偿金,马某找到A公司的司理索要,司理答复不付出,其理由是:公司对马某的作业体现并不满足,之所以没有在试用期满后解聘马某,是为了进一步查核他,现在通过查核后以为他的作业体现仍不能令公司满足,所以决议解聘他。马某对公司的这种解说不服,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要求A公司给付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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