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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2:34

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天津市有关方针,经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经过,2015年天津住宅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调整如下:
一、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份额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员工个人月均薪酬总额,调整为2014年员工个人月均薪酬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员工住宅公积金一致缴存份额坚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送至全市一致处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送前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方针履行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员工薪酬总额依照国家核算部分规则的薪酬总额核算口径核定。
(四)2015年度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越19230元。
(五)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新选用和新调入的员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选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5年6月的月平均薪酬总额。
二、进步、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缓缴住宅公积金
(一)单位可依据本身经济状况,请求进步2015年度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缴存份额最高为单位和员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最高份额,将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分规则履行。
(二)缴存单位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请求下降2015年度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单位和员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1. 契合国家规则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
2. 单位上一年度亏本且员工月平均薪酬低于6410元。
(三)缴存单位前两年接连亏本,且2013年、2014年员工月平均薪酬别离低于为2424元、2564元的,可请求缓缴住宅公积金。经赞同缓缴住宅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依照规则或赞同的缴存份额补缴缓缴的住宅公积金。
(四)单位请求进步、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缓缴住宅公积金,须经本单位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工会)评论赞同,并在处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分中心或处理部处理请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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