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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未造成损失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22:29
[案情]
    郭某因常被大伯叱骂,遂对其发生仇恨。2008年9月4日清晨,郭某抱了两捆柴禾,放在其大伯家门口,并用打火机将柴禾点着之后,窜逃。后因补救及时,房子未被烧着,未形成人身伤亡和产业损失。郭某为泄私愤,采纳成心放火的办法燃烧别人资产,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合]
    郭某的行为归于是否违法未遂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属违法未遂。所谓违法未遂就是指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没有完结违法的行为状况。违法未遂的建立,应具有以下条件:1、违法分子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将柴禾点着那一该就已着手施行违法。2、违法没有到达意图。3、违法没有到达意图是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因为被害人发现自家门口着火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施行彻底的主要原因,所以确定被告人具有违法未遂的情节。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属违法既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违法既遂是指行为人成心施行的行为现已具有了某一种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违法即遂有几种详细类型:行为犯(行为的完结就成为违法既遂的标志)、风险犯(行为人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足以形成某种损害结果的风险犯的行为,只需着手施行违法,就构成违法既遂)。就本案来看,放火罪属风险犯。被告人施行了放火行为现已形成了风险,而点燃物不是柴禾,是打火机。虽没有到达使被害人人身,产业受损的意图,但其行为现已形成社会损害性,既具有了风险犯的特征,应归于违法既遂。
 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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