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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己中的雇主构成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9:09
雇凶杀己,懊悔并求救
这是一个让人心酸的雇凶杀人案子,被害人恰恰是雇主自己。据媒体报道,他曾是一名深爱自己作业的差人。2011年9月30日,刚刚入职两个月的他,在出差途中遭受事故,导致颈椎骨折,胸椎第二个关节以下悉数失去知觉,仅双臂和脖子以上能做弱小的活动,简单说便是——高位截瘫。那一年,他才31岁。正常人很难幻想高位截瘫者的日子:小便要靠尿管,大便靠人抠,三餐需喂养,日夜要护理;肌肉萎缩,四肢变形,严峻褥疮,常常高烧;此外,每天还要阅历针灸、电疗等八项恢复医治,虽然这些医治或许底子没效果。四年来,他触摸最多的人便是两名护工,他看得最久的东西便是病床上面的那块天花板,他想得最多的工作便是应不应该完毕这苦楚的全部。
通过一番苦楚的挣扎,他总算做出了一个选择:雇人杀死自己,由于他连自杀的才能都没有,只能“劳烦”别人。他找到的凶手,是一个QQ签名为“拿人金钱,与人消灾”的无业者。
据警方发布的信息,2015年10月11日,凶手将被害人从病房中接走,取走了祝江存下的7万块钱,用轮椅将他推进进郑州一宾馆的某个房间内。凶手依照被害人要求,向他捅了十几刀后脱离现场。2个小时后,他懊悔了。高呼“救命”后,他被闻声而来的宾馆服务员送往医院抢救。“救命”竟然是他说出的终究一个词——通过抢救,他的命保住了,但重度昏倒,近乎植物人。
38天后,警方将凶手捕获。
凶手被捕,定性与剖析这个案子从发作到真实处理,绝不是单纯的法令问题。不过已然凶手现已被捕,追责问题摆在面前。咱们无妨就此先剖析一下此类案子存在的法令问题。
1. 雇主构成违法吗?
之所以要从雇主说起,是由于他是杀人的“唆使”者,把他的职责说清楚,有助于咱们判别凶手的行为性质。
典型的雇凶杀人行为,杀戮的是第三人,雇主归于唆使犯,与被雇佣的凶手是共同违法,均应承当成心杀人罪的刑事职责。但本案雇首要杀戮的人是自己,这一行为在我国并不构成违法。首要,通说以为,我国《刑法》所规则的成心杀人罪,是指“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行为,雇首要掠夺的是自己的生命,故不契合成心杀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其次,通说之所以如此解说成心杀人罪的罪行,是由于咱们所了解的违法行为,是指对别人或社会形成急迫、实际风险的行为,假如没有危害到别人或社会,则不以为是违法行为。终究,假如雇凶杀己者构成违法,那等于确认自杀行为是违法行为,自杀未遂的,就应当承当成心杀人(未遂)的刑事职责,这明显也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相契合。(自杀在有些国家归于违法行为,比方伊朗,自杀未遂者会被判处拘禁。)需求着重的是,雇凶杀己并非一概不构成违法。当雇凶杀己的行为触犯了法令所维护的其他法益时,雇主也或许承当刑事职责。比方,出于为受益人骗得稳妥金的意图,雇佣别人杀戮自己,雇主与凶手构成稳妥诈骗罪的共犯,由于雇主此刻的行为不仅仅危害的是自己的生命权,也危害了稳妥次序以及稳妥公司的产业所有权,当然假如雇主现已逝世,那无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2. 凶手构成违法吗?
答案是必定的。客观上,凶手施行的是足以致人逝世的杀人行为,片面上,凶手具有掠夺别人生命的直接成心,契合成心杀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需求阐明的是,凶手杀人的行为,虽然得到了被害人的赞同,但并不阻却其违法性。一般以为,根据被害人赞同而对其施行危害行为,假如形成被害人轻伤以下身体危害,且没有超出被害人赞同的领域的,对加害人能够不按违法处理;但假如形成被害人重伤或许逝世的成果,即便没有超出被害人赞同领域,加害人也应当承当成心伤害(致人逝世)罪、成心杀人罪的刑事职责。或许有人会提出:凶手的行为其实是协助别人自杀,他是否归于成心杀人罪的协助犯?个人以为不能这样了解。首要,前文现已说了,本案不归于共同违法,而协助犯归于共犯理论中的“狭义共犯”,独自违法的状况下,没有协助犯存在的空间。其次,“协助自杀”中协助的意义,与“协助犯”中协助的意义与不同:前者的“协助”是日子意义上的了解,后者的“协助”有特色的刑法意义,即“为别人的违法行为供给物理或心理上的协助”。终究一个问题是,本案雇主因懊悔而获救,凶手的行为归于未遂仍是间断?个人以为归于未遂。由于对凶手而言,雇主的获救归于毅力以外的原因导致违法意图未能完成,契合违法未遂的条件。不过想象一下,假如凶手没有脱离现场,雇主懊悔求救后,凶手将雇主送往医院,终究雇主获救,那么凶手的行为归于违法后主动有用防止成果发作,归于成心杀人的间断犯。但由于该行为形成了雇主的身体危害,故仍要要承当成心杀人罪的刑事职责。
3. 雇主能获补偿吗?
在刑事上,凶手明显是有罪的。在民事上,凶手相同应当承当职责,即对被害人因身体所受危害而导致的产业丢失予以补偿,虽然这一丢失是被害人活跃寻求乃至巨额酬报的成果。至于各种原理,与前述刑事职责的考虑相同,即在根据被害人赞同而对其施行加害行为的职责承当方面,民事法令和刑事法令所考虑的要素及所确认的规范,大致相同。不再累述。
4. 佣钱应怎么处理?
本案中,凶手从雇主处得到了7万元的佣钱,这笔钱虽然是雇主自愿交付给凶手的,凶手能不能保存,假如不能应当没收仍是偿还作为雇主的被害人?个人以为应当偿还被害人。首要,凶手无权保存该笔钱款。从刑事视点讲,凶手所得到的7万元钱款,归于违法所得收益;从民事视点讲,雇主与凶手之间所缔结的“合同”,由于内容违法国家法令规则而当然无效,凶手从雇主处取得的“佣钱”,归于不当得利,无权占有。其次,该钱款并非出于违法意图而付出。被害人付出钱款的意图是让凶手杀戮自己。而前文已述,这一行为不归于违法行为,故被害人所付出的钱款不是违法本钱,应确认为个人合法产业,依法予以返还。
5. 两边能够宽和吗?
或许有人会提出:不管怎样,凶手是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才杀戮他的,假如被害人往后醒过来,他不应该恨凶手,那么他可否跟凶手宽和,然后要求法庭对凶手从轻处分吗?首要要清晰的是,“宽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归于一个特别程序,其适用的案子法令有清晰的规则。像本案这样的状况不能适用宽和程序。但是,在成心杀人案子中,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体谅,的确能够作为裁夺量刑情节,进而对被告人从轻处分。需求阐明的是,这种状况不是“花钱买刑”,而是出于修正社会关系的合理考量。因而,本案的雇主与凶手不能宽和,但假如雇主对凶手表明体谅,能够作为对凶手从轻处分的理由。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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